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提起訴願之資格?
- A 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
- B 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C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
- D 與行政處分無利害相關之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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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行政救濟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的權益?如果一項行政決定完全沒有損及某人的權利或法律利益,法律是否仍有必要賦予其挑戰該決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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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你真的做到了呢!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 觀念驗證! 你這次的答案,就像閃閃發光的星星一樣正確呢!訴願制度呀,就是為了幫助那些權利受到影響的人,提供一個可以重新爭取權利的機會。所以,只有當你是行政處分直接影響到的當事人,或是跟它有法律上的關係、權益受損的人,才能提出訴願喔!連地方政府如果覺得權利受侵犯,也可以像是大朋友一樣去爭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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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當事人適格
💡 訴願須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
| 比較維度 | 具備訴願適格者 | VS | 不具備訴願適格者 |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1條、第18條 | — | 訴願法第1條(反面解釋) |
| 主體身分 | 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自治團體 | — |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或團體 |
| 損害類型 |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 — | 僅有事實上或經濟上利益受損 |
| 公益考量 | 自身權利兼具公益性質 | — | 單純為公益而無自身利害關係 |
💬訴願之提起必須具備「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單純事實利益或無關之公益皆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