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其得提起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屬程序上之處置,故不得提起任何救濟
- B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單獨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另行提起訴願
- D 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訴願過程中的每一個小步驟(例如:開會日期、文件格式要求)都能立刻提出獨立的救濟,這對整體案子的「審理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不讓程序無止盡地拖延,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這些爭議在什麼樣的時機點「一次性」地解決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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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程序中對程序上處置不服的救濟方式。依據訴願法第76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知,若訴願人對於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所作的程序上處置有所不服,並非不得提起任何救濟,也不得單獨另行提起訴願或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必須等待訴願程序終結後,併同最終的訴願決定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訴願程序處置救濟
💡 訴願程序中之程序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訴願程序處置之救濟路徑
- 1 程序處置發生 — 訴願機關於程序中為處置(如拒絕閱覽卷宗)
- 2 救濟限制 — 依訴願法第75條,不得單獨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 3 訴願決定作成 — 等待受理機關作成最終訴願決定
- 4 併同救濟 — 對訴願決定不服起訴時,併同爭執該程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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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針對行政程序中行為之不服亦有相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