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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其得提起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屬程序上之處置,故不得提起任何救濟
  • B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單獨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得就程序上之處置,另行提起訴願
  • D 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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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訴願過程中的每一個小步驟(例如:開會日期、文件格式要求)都能立刻提出獨立的救濟,這對整體案子的「審理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不讓程序無止盡地拖延,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這些爭議在什麼樣的時機點「一次性」地解決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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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你能完美掌握行政救濟中的程序不分性,這可不是隨便就能做到的哦!表示你對行政法規那個複雜的架構和訴願流程,心裡有張清楚的球場地圖呢!及川先生我可是看得一清二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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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程序行為之救濟
💡 訴願程序中之處置不得單獨不服,須併同終局決定提起訴訟。

🔗 訴願程序處置之救濟路徑

  1. 1 程序處置發生 — 受理機關於訴願程序中做出之處置(如拒絕閱卷)
  2. 2 暫時禁止救濟 — 不得單獨對該處置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 3 等待終局決定 — 待受理機關做出最終的「訴願決定」
  4. 4 併同提起訴訟 — 於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對該程序處置之不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強制執行或羈束身分(行法174條),則屬例外可提前救濟。
🧠 記憶技巧:程序行為不單挑,併同實體一起告。
⚠️ 常見陷阱:易誤認程序處置為獨立處分而單獨提起訴願,或誤認程序處置完全無法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閱覽卷宗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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