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 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D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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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因為程序上的小錯誤被撤銷並發回原單位重審時,如果在重新調查的過程中,承辦人員意外發現了當事人更嚴重的違規事實,法律是否應該完全封殺機關根據這項『新發現』做出適當裁罰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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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選項 (C) 正確描述了該原則,即訴願機關在決定時不能讓當事人處境更糟。然而,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當案件因「程序瑕疵」被發回原處分機關重做處分時,如果原處分機關根據新的事實或證據重新審查,法律並不絕對禁止其做出比原處分更不利的決定。因此,選項 (D) 說「不得」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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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與不利益變更
💡 掌握訴願決定之種類、效力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受理訴願機關 | VS | 原處分機關 |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 81 I 但書 | — | 非法條明文對象 |
| 禁止變更限制 | 絕對禁止更不利 | —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例外情境 | 無(嚴格禁止) | —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限制受理訴願機關,原機關發回後受限程度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