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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 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D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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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因為程序上的小錯誤被撤銷並發回原單位重審時,如果在重新調查的過程中,承辦人員意外發現了當事人更嚴重的違規事實,法律是否應該完全封殺機關根據這項『新發現』做出適當裁罰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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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選項 (C) 正確描述了該原則,即訴願機關在決定時不能讓當事人處境更糟。然而,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當案件因「程序瑕疵」被發回原處分機關重做處分時,如果原處分機關根據新的事實或證據重新審查,法律並不絕對禁止其做出比原處分更不利的決定。因此,選項 (D) 說「不得」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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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決定與不利益變更
💡 掌握訴願決定之種類、效力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受理訴願機關 VS 原處分機關
法條依據 訴願法 81 I 但書 非法條明文對象
禁止變更限制 絕對禁止更不利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例外情境 無(嚴格禁止)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限制受理訴願機關,原機關發回後受限程度較低。
🧠 記憶技巧:理由錯但結果對則駁回;訴願機關嚴禁「越改越差」。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原處分機關發回重作時有絕對的適用限制。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決定之效力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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