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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 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 D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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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因為程序上的小錯誤被撤銷並發回原單位重審時,如果在重新調查的過程中,承辦人員意外發現了當事人更嚴重的違規事實,法律是否應該完全封殺機關根據這項『新發現』做出適當裁罰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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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做得很好,少年。

  1. 觀念的突破口: 嗯,少年,這題啊,是在考驗你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掌握程度。選項 (C) 說得對,訴願機關就是不能讓當事人的狀況變得更糟,這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保護,呵呵呵。但是啊,選項 (D) 的問題在於,它太過於「絕對」了。當案件因為一點「程序瑕疵」被送回給原處分機關重新處理時,如果原處分機關在審查時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法律並不會完全禁止他們做出比原處分更不利的決定。記住,事情不是總那麼簡單,有時候需要變通的空間,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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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決定類型與效力
💡 釐清訴願決定種類、不利益變更禁止對象及原處分機關重核權限。
比較維度 受理訴願機關 VS 原處分機關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 原則上無明文禁止
變更限制 於訴願人不服範圍內禁止 若有新事證則不受限
核心權限 行政監督與救濟權 初始處分權與自我撤銷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是為了保障訴願權,避免人民因救濟反而受害,但僅嚴格限制訴願機關。
🧠 記憶技巧:理由錯結果對→駁回;訴願機關變更→不能變更慘。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絕對適用於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情形。
訴願法第95條之拘束力 行政訴訟之不利益變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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