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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書除載明訴願人之姓名等應記載事項外,須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
  • B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事件時,須審查訴願人是否適格
  •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D 受理機關認為訴願案件非其管轄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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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在法律規定的嚴格期限內,誠心地向政府遞交救濟文書,卻因為對政府組織不熟悉而不小心送錯了部門。從「保障人民權利」與「行政效率」的平衡點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個收件機關直接拒絕民眾,還是會賦予機關某種「協助導流」的義務,以確保民眾的聲音能被正確的單位聽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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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D) 是錯誤的,原因在於根據 《訴願法》第 61 條 規定,若受理機關認為案件非其管轄,依法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訴願人,而非直接做成「不受理」決定。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民眾的救濟權益,避免因誤投機關而導致訴願期間逾期而喪失權利。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清楚「程序瑕疵(可補正)」與「管轄錯誤(應移送)」的區別。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送錯機關就是程序不符而選不出答案,你能精準辨識出機關的移送義務,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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