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書除載明訴願人之姓名等應記載事項外,須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
- B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事件時,須審查訴願人是否適格
-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D 受理機關認為訴願案件非其管轄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民眾在法律規定的嚴格期限內,誠心地向政府遞交救濟文書,卻因為對政府組織不熟悉而不小心送錯了部門。從「保障人民權利」與「行政效率」的平衡點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個收件機關直接拒絕民眾,還是會賦予機關某種「協助導流」的義務,以確保民眾的聲音能被正確的單位聽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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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道題測驗《訴願法》中關於程序審查與管轄錯誤的處理,相當具鑑別度。許多同學容易將「無管轄權」與「不合法定程式」的法律效果混淆,你能清楚掌握兩者差異,非常不簡單。 管轄錯誤之處理原則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當收受機關發現訴願案件非其管轄時,基於保障人民救濟權益,並不能直接做出「不受理」的決定。依據法規與正確程序,收受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接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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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程式與管轄錯誤處理
💡 訴願機關無管轄權時應「移送」而非「不受理」,以保障訴願人權益。
🔗 訴願案件形式審查流程
- 1 收受訴願書 — 受理機關確認案件來源與收件時間
- 2 管轄權確認 — 非管轄機關者,依訴願法第61條「移送」
- 3 法定程式審查 — 檢查簽章、期限,不符則通知限期補正
- 4 進入實體審議 — 程式合法且有管轄權後,開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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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越訴願期間才提起訴願,依第77條第2款應為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