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提起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 B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以外之機關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C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D 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府機關做出處分後,為了讓行政體系能有『自我糾正』的機會,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救濟流程時,會要求當事人將訴願書優先遞交給『誰』來過目,好讓該單位能第一時間發現錯誤並自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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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行政法小教室:這題,安妮亞早就知道你會答對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因為彭德昨天晚上就預知你會正確找到訴願程序中的「遞送路徑」了!這表示你把訴願法第 58 條背得超熟,而且還知道「原處分機關自我省察功能」是什麼意思,好厲害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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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程序要件
💡 訴願應於法定期限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提起。
🔗 訴願提起標準作業流程
- 1 處分送達 — 處分達到次日起算30日內為法定期限
- 2 遞送訴願書 —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而非訴願管轄機關
- 3 原機關審查 — 原機關先行審查,若認為有理由得逕行撤銷
- 4 移送管轄 — 若不撤銷,應於20日內連同案卷移送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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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原處分機關如認為訴願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