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39 人民提起訴願時,誤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他機關提起時,收受訴願書之他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為不受理決定
- B 以決定駁回之
- C 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 D 通知訴願人取回其訴願書重新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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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選擇 (D) 作為錯誤答案,代表你對訴願制度的運作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你想想看,如果人民辛辛苦苦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也認真審查後,指出原處分有違法之處並要求機關重新處理,結果原處分機關卻可以完全不理會訴願決定,繼續「自行其是」,那這個訴願制度不是形同虛設了嗎?《訴願法》第 95 條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明確規定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具有強大的拘束力。這就像是給行政機關畫了一條紅線,確保它們在重新處分時,必須尊重並依照訴願決定的意旨來辦理,這樣才能真正糾正錯誤,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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