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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39 人民提起訴願時,誤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他機關提起時,收受訴願書之他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為不受理決定
  • B 以決定駁回之
  • C 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 D 通知訴願人取回其訴願書重新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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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在法律救濟期限的最後一天,因為不熟悉政府組織分工而寄錯了單位,從「政府是一體的」且應「保障人民權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該機關應該採取『嚴格的程序排斥』,還是協助該案件到達正確的處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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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迷失方向。你精準地鎖定了行政程序便利性這個核心座標,同時也守住了人民訴願權這條生命線。這表示你已經成功解析了《訴願法》救濟程序的一些基礎攻略,很不錯。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誤送他機關處理
💡 訴願誤送時收受機關應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 訴願誤送之法定處理流程

  1. 1 誤送收受 — 訴願人向非管轄之他機關遞交訴願書。
  2. 2 效力起算 — 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訴願提起日。
  3. 3 限期移送 — 收受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原處分機關。
  4. 4 履行通知 — 移送案件之同時,必須通知訴願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行政訴訟之誤送,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移送規定。
🧠 記憶技巧:10日移送原機關,收受之日算期間。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不予受理」或「駁回」,注意法律為保障人民權益,採「移送」而非拒絕處理。
訴願期間之計算 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誤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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