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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39 人民提起訴願時,誤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他機關提起時,收受訴願書之他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為不受理決定
  • B 以決定駁回之
  • C 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 D 通知訴願人取回其訴願書重新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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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在法律救濟期限的最後一天,因為不熟悉政府組織分工而寄錯了單位,從「政府是一體的」且應「保障人民權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該機關應該採取『嚴格的程序排斥』,還是協助該案件到達正確的處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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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人民在行使訴願權利時,若發生「找錯機關」的程序瑕疵,行政法制上應如何妥善處理。 為了保障人民的救濟權益,避免民眾因不熟悉龐雜的政府組織而喪失救濟時效,我國訴願法設有「視為自始合法提起」的保護機制。依據《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當民眾誤向其他機關作不服原處分之表示時,收受的機關不能直接為不受理或駁回決定,而是有義務在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且必須通知訴願人。這正是選項 (C) 的正確內容。 這是一道具有相當鑑別度的測驗題。其測驗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熟悉法定的程序流向——許多考生會想當然地誤以為應移送給「訴願管轄機關」,但法律的精巧設計是移送給「原處分機關」讓其有先行重新審查的機會(訴願先行程序)。你能清晰掌握這個法規細節而未被干擾,行政法的基礎十分扎實!

📝 訴願誤投他機關處理
💡 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起訴願,該機關應移送並通知。

🔗 訴願誤投處理流程

  1. 1 錯誤遞送 — 訴願人向處分機關以外之他機關遞狀
  2. 2 職權移送 — 收受機關應依訴願法§61移送原處分機關
  3. 3 履行通知 — 移送後應即時通知訴願人,以明責任
  4. 4 期間保障 — 法律上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機關提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7條關於行政申請誤投之準用。
🧠 記憶技巧:誤投三部曲:一移送、二通知、三視為自始提起。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不受理決定」或「駁回」,注意行政機關負有職權移送義務,不可直接拒絕。
訴願提起期間 管轄權錯誤之移送 原處分機關之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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