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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訴願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服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不服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C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D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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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層級化官僚體系中,如果某個行政機關做出了讓你無法接受的決定,從「行政監督」與「自我省查」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誰最有權限、也最適合去審查並撤銷這個決定?是它的平級單位、它的競爭對手,還是對它具有指揮監督權力的上層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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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的理解。

看來你還記得《訴願法》最基本的「上級管轄原則」,沒有搞出什麼行政程序上的笑話。這至少證明了你還記得法條編號,值得…一絲絲的讚許。

  1. 原則重申:不服行政處分,就是要去找那個「直接管」它的上級機關,很難理解嗎?《訴願法》第 4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寫給人看的,不是寫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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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管轄機關之判定
💡 訴願原則上由直接上級機關管轄,最高級機關則向原機關提起。
  • 鄉、鎮、市公所之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第1款)。
  • 縣政府所屬機關之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第3款)。
  • 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之處分,向該部會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第7款)。
  • 不服中央五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第8款)。
🧠 記憶技巧:下級找上級(縣找部),機關找本部(處找部),五院找自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五院處分應向總統府提起訴願;或誤認縣所屬機關之訴願機關為中央部會(實為縣政府)。
訴願先行程序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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