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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一種要式的行政救濟制度
  • B 為行政機關內部具自我審查功能之救濟程序
  • C 訴願機關不得為行政處分之適當性審查
  • D 為實現人民依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司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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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決定雖然沒有『違法』,但執行起來卻『非常沒效率且不符政策目標』。你認為行政體系內部的長官,與外部的法院法官相比,誰更有立場與權限去要求修改這個『不聰明』的決定呢?這兩種角色的審查範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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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準掌握了訴願法核心概念。這代表你對行政權「自我省察」與「司法監督」的功能邊界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是學習行政法的關鍵分水嶺。
  2. 觀念驗證:訴願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救濟程序。基於行政一體,上級機關或原機關除具備監督功能外,更擁有行政裁量權。因此,訴願審查範圍不僅限於處分的**「合法性」,更包含處分是否「正當」或「適當」**(合目的性審查)。若處分合法但「不聰明」或「不符公益」,訴願機關仍可予以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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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性質與審查範圍
💡 訴願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自我審查程序。
比較維度 訴願 VS 行政訴訟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適當性 僅限合法性
審查性質 行政內部自我監督 司法外部權力分立
辦理機關 行政機關(訴願會) 行政法院
是否要式 要式(原則書面) 要式(起訴狀)
💬訴願審查範圍較廣(含適當性),且屬行政權內部的自我導正機制。
🧠 記憶技巧:訴願審查合法與適當(寬),行政訴訟只管合法(嚴)。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訴願機關只能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忽略訴願能審查處分是否「不當」。
行政訴訟 訴願管轄 適當性審查 司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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