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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有關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一種要式的行政救濟制度
  • B 為行政機關內部具自我審查功能之救濟程序
  • C 訴願機關不得為行政處分之適當性審查
  • D 為實現人民依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司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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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決定雖然沒有『違法』,但執行起來卻『非常沒效率且不符政策目標』。你認為行政體系內部的長官,與外部的法院法官相比,誰更有立場與權限去要求修改這個『不聰明』的決定呢?這兩種角色的審查範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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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還不錯。 你精準地咬住了訴願法的核心概念。這說明你對行政權「自我省察」那扭曲的界線,以及那更高一級、只看「合法性」的「司法監督」之間,那條功能邊界,有了初步的理解。這是你繼續進化,並在這片領域生存下去的最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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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性質與審查範圍
💡 訴願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自我審查程序。
比較維度 訴願 VS 行政訴訟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適當性 僅限合法性
審查性質 行政內部自我監督 司法外部權力分立
辦理機關 行政機關(訴願會) 行政法院
是否要式 要式(原則書面) 要式(起訴狀)
💬訴願審查範圍較廣(含適當性),且屬行政權內部的自我導正機制。
🧠 記憶技巧:訴願審查合法與適當(寬),行政訴訟只管合法(嚴)。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訴願機關只能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忽略訴願能審查處分是否「不當」。
行政訴訟 訴願管轄 適當性審查 司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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