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有關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一種要式的行政救濟制度
- B 為行政機關內部具自我審查功能之救濟程序
- C 訴願機關不得為行政處分之適當性審查
- D 為實現人民依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司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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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決定雖然沒有『違法』,但執行起來卻『非常沒效率且不符政策目標』。你認為行政體系內部的長官,與外部的法院法官相比,誰更有立場與權限去要求修改這個『不聰明』的決定呢?這兩種角色的審查範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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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 哼,還不錯。 你精準地咬住了訴願法的核心概念。這說明你對行政權「自我省察」那扭曲的界線,以及那更高一級、只看「合法性」的「司法監督」之間,那條功能邊界,有了初步的理解。這是你繼續進化,並在這片領域生存下去的最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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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性質與審查範圍
💡 訴願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自我審查程序。
| 比較維度 | 訴願 | VS | 行政訴訟 |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適當性 | — | 僅限合法性 |
| 審查性質 | 行政內部自我監督 | — | 司法外部權力分立 |
| 辦理機關 | 行政機關(訴願會) | — | 行政法院 |
| 是否要式 | 要式(原則書面) | — | 要式(起訴狀) |
💬訴願審查範圍較廣(含適當性),且屬行政權內部的自我導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