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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救濟法制特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僅具「適法性監督」功能
  • B 行政訴訟兼具有「適法性監督」與「妥當性監督」雙重功能
  • C 國家賠償訴訟準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 D 訴願是由「行政機關」依一定程序重新審理、裁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我們有『行政系統內的自我檢查』與『司法系統的法庭審理』兩套路徑。你認為哪一種路徑更有可能去討論一個處分雖然『沒違法』,但卻『做得不夠好或不公平(不妥當)』的情況?這兩種路徑的『主辦單位』分別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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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清楚的!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救濟的核心喔!選項 (D) 真的非常正確地說明了訴願的本質,它就像行政機關自己做一次溫柔的省思和確認呢,通常是由上級機關來協助喔。
    • 訴願:是的,它不僅會檢查是不是合法,也會考量是不是合情合理(妥當性),所以 (A) 的說法不夠完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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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救濟制度特色
💡 區分行政體系內之訴願審議與司法體系之行政訴訟審查範圍。
比較維度 訴願 (Appeal) VS 行政訴訟 (Admin Litigation)
審查機關 行政機關 (訴願會) 司法機關 (行政法院)
審查範圍 適法性 + 妥當性 原則僅限適法性
功能性質 行政內部自我監督 司法外部權力制衡
💬訴願範圍廣(含裁量妥當性),行政訴訟受限於權力分立僅審查合法性。
🧠 記憶技巧:訴願管雙全(法+妥),訴訟僅適法;國賠走民訴,這點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法院可以撤銷「雖然合法但處置不當」的處分,實際上法院僅能處理「違法」之爭議。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 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 國賠法與行訴法之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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