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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行政訴訟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保行政活動之合法
  • B 落實人民權利之維護
  • C 實踐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 D 促進司法積極主動之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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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機關扮演『公正裁判』的角色,那麼這個機關應該是要『每天主動上街尋找問題來處理』,還是『等待發生爭議的人主動請求協助』,才更能維持其獨立與客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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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鎖定了錯誤項!行政訴訟的核心功能在於保障人民權利監督行政合法性。然而,司法權的本質是「被動性」(不告不理),必須由當事人發動(提告)法院才會介入。與主動執行政策的「行政權」不同,司法權絕非「積極主動」的角色,這也是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重要特徵。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考驗「權力性質辨析」的經典題型,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行政權的「主動積極性」與司法權的「被動防禦性」,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觀念非常清晰!
📝 行政訴訟功能與性質
💡 保障人民權益及確保行政權合法,並維持司法被動性性質。
比較維度 司法權 (行政訴訟) VS 行政權 (行政處分)
發動性格 被動受動 (不告不理) 積極主動 (職權發動)
核心目的 權利保障與合法性監督 實現公益與行政目的
行使時機 事後審查與救濟 事前規範與事中執行
💬司法權以被動救濟為核心,與行政權的積極主動性格截然不同。
🧠 記憶技巧:保人權、控合法、被動性。
⚠️ 常見陷阱:誤認司法審查具備主動發動行政改革或主動調查之性格(司法權為事後補救)。
不告不理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條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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