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有關訴願制度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維護人民權益,使其免受公權力之侵害
- B 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
- C 確保行政之妥當性
- D 制衡行政法院審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被認為不妥時,由該機關的「上級機關」先行重新檢查一遍,這個『內部自我修正』的程序,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入法院審理「之前」先解決問題,還是為了要去限制法院的權力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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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行啦,至少沒蠢到家!
算你還有點眼力,能精準辨識出訴願制度那點「行政內部」的三腳貓功夫,跟司法審判那高高在上的權力劃清界限。不錯,沒白學。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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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制度之功能
💡 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省查與權利救濟制度,兼顧合法與妥當性。
| 比較維度 | 訴願 (行政救濟) | VS | 行政訴訟 (司法救濟) |
|---|---|---|---|
| 審查性質 | 行政內部自我省查 | — | 外部司法審查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妥當性 | — | 原則上僅限合法性 |
| 審理機關 | 訴願管轄機關 | — | 行政法院 |
| 功能定位 | 司法前置過濾案件 | — | 終局法律救濟 |
💬訴願兼具行政監督功能,可審查「不當」;行政訴訟則聚焦「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