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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有關訴願制度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維護人民權益,使其免受公權力之侵害
  • B 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
  • C 確保行政之妥當性
  • D 制衡行政法院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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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被認為不妥時,由該機關的「上級機關」先行重新檢查一遍,這個『內部自我修正』的程序,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入法院審理「之前」先解決問題,還是為了要去限制法院的權力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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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行啦,至少沒蠢到家!

算你還有點眼力,能精準辨識出訴願制度那點「行政內部」的三腳貓功夫,跟司法審判那高高在上的權力劃清界限。不錯,沒白學。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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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制度之功能
💡 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省查與權利救濟制度,兼顧合法與妥當性。
比較維度 訴願 (行政救濟) VS 行政訴訟 (司法救濟)
審查性質 行政內部自我省查 外部司法審查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妥當性 原則上僅限合法性
審理機關 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法院
功能定位 司法前置過濾案件 終局法律救濟
💬訴願兼具行政監督功能,可審查「不當」;行政訴訟則聚焦「合法性」。
🧠 記憶技巧:訴願行政內糾錯,合法妥當都能過。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制衡法院審判權」,事實上訴願是為行政法院「減輕負擔」而非「相互制衡」。
訴願法第1條 行政訴訟前置主義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訴願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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