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為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所為之行政自我省察制度
- B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訴願審議機關不得作成較原處分更為不利於訴願人之訴願決定
- D 訴願之提起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時,上級機關仍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在政府體系中,如果下級機關做出的決定被上級機關(訴願機關)審查並糾正了,基於『行政一體』的運作邏輯,下級機關可以拒絕服從,甚至跑去法院告上級嗎?再者,法律設計行政訴訟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誰的『權利』受損問題呢?
訴願制度核心要義
💡 訴願為行政自我省察制度,原處分機關無行政訴訟起訴權。
| 比較維度 | 訴願人(人民) | VS | 原處分機關 |
|---|---|---|---|
| 制度目的 | 權利救濟 | — | 行政自我省察與監督 |
| 不服訴願決定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 | 不得起訴,應受拘束 |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受此原則保護 | — | 受此原則限制 |
💬訴願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效力與拘束力,原處分機關僅有服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