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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為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所為之行政自我省察制度
  • B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訴願審議機關不得作成較原處分更為不利於訴願人之訴願決定
  • D 訴願之提起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時,上級機關仍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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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政府體系中,如果下級機關做出的決定被上級機關(訴願機關)審查並糾正了,基於『行政一體』的運作邏輯,下級機關可以拒絕服從,甚至跑去法院告上級嗎?再者,法律設計行政訴訟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誰的『權利』受損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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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制度核心要義
💡 訴願為行政自我省察制度,原處分機關無行政訴訟起訴權。
比較維度 訴願人(人民) VS 原處分機關
制度目的 權利救濟 行政自我省察與監督
不服訴願決定 得提起行政訴訟 不得起訴,應受拘束
不利益變更禁止 受此原則保護 受此原則限制
💬訴願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效力與拘束力,原處分機關僅有服從義務。
🧠 記憶技巧:內省不告官、救濟不變窮、逾期職權撤。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誤認原處分機關若不服訴願決定(如被撤銷處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際上行政機關僅能服從決定。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當事人適格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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