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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訴願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訴願再審
  • B 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審申請
  • C 再審事由必須是未於行政訴訟主張或非因故意而未主張
  • D 如果申請人在訴願決定確定之後才知悉再審事由,必須在知悉時起 30 天內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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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級機關已經針對某案件做出了「最終決定」,現在如果要針對這個『決定本身』的重大錯誤進行重新審查,從權力層級與管轄邏輯來看,這項審理權限應該保留在「做出決定的機關」手中,還是交回給「被糾正的下級機關」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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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訴願再審」的受理機關。訴願再審是針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進行非常救濟。依據《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申請人應向「原訴願決定機關」提出,而非「原處分機關」。這與一般訴願程序(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的設計邏輯不同,你精準抓住了這個細節。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程序常有「原則與例外」,考生極易將初次訴願的「受理途徑」與再審的「管轄權」搞混。你能正確區分,顯見對行政程序法的管轄權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 訴願再審制度
💡 訴願決定確定後,因法定重大瑕疵請求重新審查的非常救濟。
比較維度 訴願再審 (訴願法 97) VS 行政程序再開 (行法 128)
標的對象 確定之訴願決定 確定之行政處分
管轄機關 原訴願決定機關 原處分機關
知悉申請時限 知悉起 30 日內 知悉起 3 個月內
最長申請期限 決定確定後 3 年內 處分確定後 5 年內
💬兩者皆為打破形式確定力的救濟,但訴願再審針對「決定」,程序再開針對「處分」。
🧠 記憶技巧:再審找「原訴願機關」;時效「知 30、定 3 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再審」的受理機關誤認為「原處分機關」,或與「行政程序再開」的 3 個月期限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 行政訴訟再審之訴 訴願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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