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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訴願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訴願再審
  • B 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審申請
  • C 再審事由必須是未於行政訴訟主張或非因故意而未主張
  • D 如果申請人在訴願決定確定之後才知悉再審事由,必須在知悉時起 30 天內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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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級機關已經針對某案件做出了「最終決定」,現在如果要針對這個『決定本身』的重大錯誤進行重新審查,從權力層級與管轄邏輯來看,這項審理權限應該保留在「做出決定的機關」手中,還是交回給「被糾正的下級機關」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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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再審的管轄與程序要件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管轄細節!這題你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在訴願制度中,「再審」屬於針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提供的非常救濟途徑。既然是要求重新審查原本的「訴願決定」,依據法理與《訴願法》第 97 條的意旨,申請人必須向原訴願決定機關提起,而非最初做出行政處分的機關。這一點與初次提起訴願時可以經由原處分機關「不服與轉陳」的程序邏輯截然不同,是實務中極易混淆的陷阱。 此外,關於申請期限的掌握也十分到位。如選項 (D) 所述,若是在訴願決定確定後才發現新事由,必須在知悉後 30 日 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這類題目考查的是對救濟程序「發動對象」與「時間限制」的精確辨析,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與一般訴願程序混淆,屬於具有中等鑑別度的細膩考題。你能精準鎖定管轄權責的對象,顯示你對行政救濟法制的理解非常紮實且細心。

📝 訴願再審制度
💡 訴願決定確定後,因法定重大瑕疵請求重新審查的非常救濟。
比較維度 訴願再審 (訴願法 97) VS 行政程序再開 (行法 128)
標的對象 確定之訴願決定 確定之行政處分
管轄機關 原訴願決定機關 原處分機關
知悉申請時限 知悉起 30 日內 知悉起 3 個月內
最長申請期限 決定確定後 3 年內 處分確定後 5 年內
💬兩者皆為打破形式確定力的救濟,但訴願再審針對「決定」,程序再開針對「處分」。
🧠 記憶技巧:再審找「原訴願機關」;時效「知 30、定 3 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再審」的受理機關誤認為「原處分機關」,或與「行政程序再開」的 3 個月期限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 行政訴訟再審之訴 訴願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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