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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訴願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訴願再審
  • B 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審申請
  • C 再審事由必須是未於行政訴訟主張或非因故意而未主張
  • D 如果申請人在訴願決定確定之後才知悉再審事由,必須在知悉時起 30 天內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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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級機關已經針對某案件做出了「最終決定」,現在如果要針對這個『決定本身』的重大錯誤進行重新審查,從權力層級與管轄邏輯來看,這項審理權限應該保留在「做出決定的機關」手中,還是交回給「被糾正的下級機關」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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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願再審的程序核心。訴願再審(Administrative Re-hearing)是針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所提供的非常救濟途徑,其性質與行政訴訟的再審制度相似,但在程序細節上有其嚴格的法律規範。

訴願再審的管轄與受理機關

本題最具代表性的考點在於「受理機關」的判斷。依《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之訴願決定申請再審,必須向原訴願決定機關提起,而非向原處分機關,因此選項 (B) 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此外,關於申請期限的規範,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再審應於 30 日內提起;若再審事由是發生在訴願決定確定後,或是申請人在後才知悉,則依第 3 項規定,應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這印證了選項 (D) 的描述是正確的法理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再審制度
💡 訴願決定確定後,因法定重大瑕疵請求重新審查的非常救濟。
比較維度 訴願再審 (訴願法 97) VS 行政程序再開 (行法 128)
標的對象 確定之訴願決定 確定之行政處分
管轄機關 原訴願決定機關 原處分機關
知悉申請時限 知悉起 30 日內 知悉起 3 個月內
最長申請期限 決定確定後 3 年內 處分確定後 5 年內
💬兩者皆為打破形式確定力的救濟,但訴願再審針對「決定」,程序再開針對「處分」。
🧠 記憶技巧:再審找「原訴願機關」;時效「知 30、定 3 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再審」的受理機關誤認為「原處分機關」,或與「行政程序再開」的 3 個月期限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 行政訴訟再審之訴 訴願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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