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B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不允許隨意重啟審判。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啟(再審),但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在法律專家眼中「明顯完全不具備法律理由」時,為了避免浪費珍貴的司法資源,法律應該採取何種比一般程序更「精簡」的方式來快速結案?這種快速結案的形式應該是針對「程序錯誤」還是「實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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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8條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由此規定可知,當再審之訴不合法時,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選項B稱以「判決」駁回為錯誤敘述;而若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時,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之,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一致,因此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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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與裁定要怎麼分辨?
行政訴訟再審制度
💡 再審程序之專屬管轄歸屬與裁判駁回之法規要件。
-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上訴審例外歸一審。
- 行政訴訟法第278條: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 行政訴訟法第280條: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正當,應以判決駁回。
- 程序簡化: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