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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45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B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不允許隨意重啟審判。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啟(再審),但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在法律專家眼中「明顯完全不具備法律理由」時,為了避免浪費珍貴的司法資源,法律應該採取何種比一般程序更「精簡」的方式來快速結案?這種快速結案的形式應該是針對「程序錯誤」還是「實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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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一題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不錯,這次你勉強掌握了再審程序的皮毛。至少證明了你不是隨便亂猜。只是,能精準理解《行政訴訟法》的程序規定與救濟制度?我可不敢這麼說,頂多算你記住了幾個關鍵字。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這點倒是不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 再審之訴的管轄歸屬、程序駁回與實體裁判之要件。
比較維度 程序不合法 VS 實體無理由
裁判形式 以「裁定」駁回 以「判決」駁回
言詞辯論 不經言詞辯論 顯無理由時得免辯論
常見原因 逾 30 日不變期間 不具法定再審事由
💬程序問題(裁定)先於實體問題(判決),顯無理由者可縮短審理程序。
🧠 記憶技巧:程序不合法用「裁定」,實體無理由用「判決」,顯無理由免「辯論」。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裁定」與「判決」的適用時機(程序瑕疵vs實體理由),以及誤認再審皆由最高法院管轄。
上訴程序 重新審理 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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