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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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有人提出質疑,原本的判決就必須立刻停止執行」,這對於法律系統的「安定性」與「行政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在權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時,法律通常會將「停止執行」視為常態,還是需要特殊條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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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重新審理程序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D。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並不會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僅有在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例外命其停止執行。選項 D 敘述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的敘述,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事由未參與訴訟致權益受損之特殊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重新審理 | VS | 再審之訴 |
|---|---|---|---|
| 適格主體 | 訴訟外之第三人 | — | 原訴訟之當事人 |
| 聲請期限 | 知悉起30日內 | — | 知悉起30日內 |
| 原則執行效力 | 不停止執行 | — | 不停止執行 |
| 管轄法院 | 原確定判決法院 | — | 原確定判決法院 |
💬兩者管轄與期限相似,主因重新審理程序多準用再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