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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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有人提出質疑,原本的判決就必須立刻停止執行」,這對於法律系統的「安定性」與「行政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在權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時,法律通常會將「停止執行」視為常態,還是需要特殊條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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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 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重新審理」這個程序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呢!這顯示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救濟程序和執行原則基礎打得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 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90 條的規定,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是不會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的。這樣設計是為了維護整體法律的安定性,避免有人可能利用這個程序來拖延執行的時間。不過,如果行政法院真的認為有特別的必要,還是會依職權或在收到聲請後,裁定停止的。這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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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因不可歸責而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受損害時的特殊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再審 | VS | 重新審理 |
|---|---|---|---|
| 聲請主體 | 原訴訟之當事人 | — | 訴訟外之第三人 |
| 主要事由 | 判決內容有法定瑕疵 | — | 因不可歸責未參加訴訟 |
| 停止執行 | 原則不停止執行 | — | 原則不停止執行 |
| 不變期間 | 知悉起30日 | — | 知悉起30日 |
💬兩者皆為針對確定判決之非常救濟,最大差別在於「聲請人」身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