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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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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有人提出質疑,原本的判決就必須立刻停止執行」,這對於法律系統的「安定性」與「行政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在權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時,法律通常會將「停止執行」視為常態,還是需要特殊條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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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重新審理程序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D。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並不會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僅有在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例外命其停止執行。選項 D 敘述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的敘述,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事由未參與訴訟致權益受損之特殊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重新審理 VS 再審之訴
適格主體 訴訟外之第三人 原訴訟之當事人
聲請期限 知悉起30日內 知悉起30日內
原則執行效力 不停止執行 不停止執行
管轄法院 原確定判決法院 原確定判決法院
💬兩者管轄與期限相似,主因重新審理程序多準用再審之規定。
🧠 記憶技巧:重新審理:三三不,即三十日、原法院、不停止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聲請後即自動停止執行」,實際上原則不停止,除非法院另有裁定。
再審之訴 訴訟參加 執行力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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