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法律通常會追求社會秩序的穩定。請試著思考:如果只要有人提出救濟聲請,原本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就必須「自動全部停擺」,這對於司法行政效率與權利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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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過關!重新審理的規則可是這樣的喔
哎呀,看來你表現得不錯嘛!為了獎勵你,我特地買了最愛的喜久福。既然你都答對了,那我就用最簡單的方式幫你複習一下這個概念吧。 關於重新審理程序,重點只有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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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第三受判決效力所及者,因不可歸責事由未參與訴訟之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重新審理 | VS | 再審程序 |
|---|---|---|---|
| 聲請主體 | 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 — | 原訴訟當事人 |
| 權益受損 | 受判決效力所及 | — | 受判決處分或影響 |
| 主觀期限 | 知悉起 30 日 | — | 知悉起 30 日 |
| 客觀期限 | 判決確定起 5 年 | — | 判決確定起 5 年 |
💬兩者皆為事後補救,但重新審理專為「漏未參加之第三人」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