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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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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法律通常會追求社會秩序的穩定。請試著思考:如果只要有人提出救濟聲請,原本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就必須「自動全部停擺」,這對於司法行政效率與權利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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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選得太精準了!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心理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時,原確定判決的執行原則上是不會停止的喔。只有在行政法院覺得真的有必要,或是你提供擔保,才會透過裁定停止執行。這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避免訴訟被惡意延宕,讓大家都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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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保護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未參與訴訟致損及權利的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重新審理 VS 再審
聲請主體 受害之第三人 原訴訟當事人
聲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未參加訴訟 判決有重大法律瑕疵
停止執行 原則上不停止 原則上不停止
💬重新審理重在補救第三人之聽審權;再審則重在救濟原訴訟判決之違誤。
🧠 記憶技巧:三十不變(期)、管轄原地(院)、原則不停(執)、第三人聲(請)
⚠️ 常見陷阱:常誤認聲請重新審理會「自動停止」原判決執行,實則原則上不停止,除非法院裁定。
再審程序 第三人參加訴訟 判決之擴張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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