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已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法律通常會追求社會秩序的穩定。請試著思考:如果只要有人提出救濟聲請,原本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就必須「自動全部停擺」,這對於司法行政效率與權利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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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重新審理程序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D。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並不會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僅有在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例外命其停止執行。選項 D 敘述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的敘述,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第三受判決效力所及者,因不可歸責事由未參與訴訟之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重新審理 | VS | 再審程序 |
|---|---|---|---|
| 聲請主體 | 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 — | 原訴訟當事人 |
| 權益受損 | 受判決效力所及 | — | 受判決處分或影響 |
| 主觀期限 | 知悉起 30 日 | — | 知悉起 30 日 |
| 客觀期限 | 判決確定起 5 年 | — | 判決確定起 5 年 |
💬兩者皆為事後補救,但重新審理專為「漏未參加之第三人」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