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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 B 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 C 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D 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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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程序已經走到「確定判決」的階段時,代表它具備了高度的安定性。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在事後提出救濟時,都能「自動、無條件地」讓判決結果暫停執行,這對於贏得訴訟的一方,以及法律制度的穩定與權威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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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能錯?你的法條是拿來墊便當的嗎?

醒醒吧!這題選 D。如果你連這點基本的救濟程序都搞不清楚,考上公務員簡直是天方夜譚。

  1. 關鍵法條:請把《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刻在你的腦子裡。法律規定寫得很清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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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保障未參加訴訟且權利受損第三人,於判決確定後之特殊救濟管道。
比較維度 重新審理 VS 再審
聲請主體 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原訴訟之當事人
救濟核心 保障第三人聽審權 糾正原判決瑕疵
執行效力 無當然停止執行 無當然停止執行
💬重新審理係針對「第三人」之程序救濟,再審則針對「原當事人」。
🧠 記憶技巧:三十知悉一年斷,原院管轄不中斷(不當然停止執行)。
⚠️ 常見陷阱:常考「管轄法院」誤誘為最高行政法院,或誤認「聲請即停止執行」。
第三人參加訴訟 再審程序 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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