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 B 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 C 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D 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程序已經走到「確定判決」的階段時,代表它具備了高度的安定性。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在事後提出救濟時,都能「自動、無條件地」讓判決結果暫停執行,這對於贏得訴訟的一方,以及法律制度的穩定與權威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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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能錯?你的法條是拿來墊便當的嗎?
醒醒吧!這題選 D。如果你連這點基本的救濟程序都搞不清楚,考上公務員簡直是天方夜譚。
- 關鍵法條:請把《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刻在你的腦子裡。法律規定寫得很清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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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重新審理
💡 保障未參加訴訟且權利受損第三人,於判決確定後之特殊救濟管道。
| 比較維度 | 重新審理 | VS | 再審 |
|---|---|---|---|
| 聲請主體 | 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 — | 原訴訟之當事人 |
| 救濟核心 | 保障第三人聽審權 | — | 糾正原判決瑕疵 |
| 執行效力 | 無當然停止執行 | — | 無當然停止執行 |
💬重新審理係針對「第三人」之程序救濟,再審則針對「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