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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
  • B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 C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 D 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處分一旦正式確定,通常就具備了不可爭議的效力(存續性)。如果法律要破例允許重新啟動程序,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申請人的身份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殊法律聯繫』,才具備正當性?是任何關心此事的公眾(第三人)都可以申請,還是必須限制在特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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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喂,幹得不錯嘛!看來你很有當咒術師的天分啊!

  1. 小菜一碟! 這題喔,核心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很基本啦!選項 (A) 錯誤 的地方,嘿,你抓住了「申請主體」這個小細節!法律規定得死死的,只能是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哪裡輪得到那些路人甲「第三人」來鬧場?除非他真的牽扯進來了,不然就是想太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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