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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程序重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 B 相對人有程序重開事由,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仍得申請程序重開
  • C 相對人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2年,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 D 程序重開僅限於相對人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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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政決定已經超過了上訴期限而「確定」了,為了保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政府通常不再變動。但在什麼樣「極端不公平」且「當事人已盡力」的情況下,法律才應該破例允許重新審查?如果當事人當初在打官司時,因為自己太粗心而沒拿出證據,現在還應該給他第二次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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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法的安定性實體正義之間的權衡關係,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能精準辨識程序重開的要件,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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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程序重開
💡 行政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可重啟程序以維護實體正義。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
  • 事由:法規變更、發現有利新證據、或其他足以撤銷之原因。
  • 時限:知悉事由起3個月內;處分確定後逾5年則不予受理。
  • 限制: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者,始得申請。
🧠 記憶技巧:主三客五(主觀3月、客觀5年)、無重大過失、有利新事證
⚠️ 常見陷阱:常考「利害關係人」是否具申請權、申請期限的起算點,以及「重大過失」的排除條款。
行政處分之形式確定力 行政訴訟法之再審 負擔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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