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程序重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 B 相對人有程序重開事由,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仍得申請程序重開
- C 相對人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2年,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 D 程序重開僅限於相對人始得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行政決定已經超過了上訴期限而「確定」了,為了保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政府通常不再變動。但在什麼樣「極端不公平」且「當事人已盡力」的情況下,法律才應該破例允許重新審查?如果當事人當初在打官司時,因為自己太粗心而沒拿出證據,現在還應該給他第二次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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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程序重開之相關要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明文規定,得申請程序重開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因此相對人若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確實符合申請程序重開之要件,選項A敘述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依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符合法定事由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皆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故申請主體並非僅限於相對人;且該項但書亦明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亦即具有重大過失者不得申請程序重開。最後,關於申請之除斥期間,依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故限制期間為五年而非兩年。綜合上述法條規定,僅選項A完全符合現行法制。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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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改成「只要是因為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行政處分程序就不能重開」就正確了對嗎?
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事由也同樣上述對嗎?
行政處分程序重開
💡 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要件時當事人得申請重新審查。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利之新證據得申請。
- 依第128條第1項第1款,事實或法律發生變更亦為申請事由。
- 申請人需無重大過失,且該事由未能在原救濟程序中主張。
- 期限為知悉後3個月內,且救濟期間經過後未逾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