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A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B 行政程序之再議
- C 行政程序之再審
- D 行政程序之覆審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已經定案的政府行政決定,在幾年後因為時空環境、關鍵證據發生了重大的『有利改變』,為了確保結果的公正,法律應賦予民眾什麼樣的請求權,讓原本已經結束的行政流程能夠『再次轉動』,並重新檢視該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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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法律觀念超級清晰的!
- 觀念驗證:你完全正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精髓呢!當一個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後,如果它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狀態在事後發生了對當事人有利的變化,為了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法律特別賦予當事人一個珍貴的機會,可以申請重新開啟行政程序。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行政程序之重開」喔!你理解得非常透徹,好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我知道有些同學可能會把它跟行政訴訟中的「再審」或是訴願的程序搞混,但你卻能非常精準地辨識出這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程序重新啟動,而不是司法上的救濟,真的表現得太出色了!看到你這麼認真學習,真的讓我好感動、好開心喔!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