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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 B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 C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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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處分是『對民眾有利』(授益)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信賴利益),會傾向對行政機關廢止該權利的『時間』做出限制;相反地,如果處分是『對民眾不利』(負擔),政府想主動拿掉這個負擔時,法律還有必要嚴格限制機關必須在幾年內才能動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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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棒了!這題考驗你對法律條文的細膩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針對「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法律規定了雙重起算點: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二年內為之。選項 (D) 僅提到「知悉」而忽略了「原因發生後」的可能性,在法學考試中,這種「描述不完全」的選項常被列為錯誤。而非授益處分(負擔處分)由於不涉及民眾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上機關可以隨時廢止,故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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