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 B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 C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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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處分是『對民眾有利』(授益)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信賴利益),會傾向對行政機關廢止該權利的『時間』做出限制;相反地,如果處分是『對民眾不利』(負擔),政府想主動拿掉這個負擔時,法律還有必要嚴格限制機關必須在幾年內才能動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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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棒了!這題考驗你對法律條文的細膩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針對「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法律規定了雙重起算點: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或「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二年內為之。選項 (D) 僅提到「知悉」而忽略了「原因發生後」的可能性,在法學考試中,這種「描述不完全」的選項常被列為錯誤。而非授益處分(負擔處分)由於不涉及民眾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上機關可以隨時廢止,故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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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廢止
💡 針對合法處分之廢止,應掌握權限機關、除斥期間與起算點。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適用對象 | 違法之行政處分 | — | 合法之行政處分 |
| 權限機關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 — | 僅限原處分機關 |
| 除斥期間 | 自「知悉」時起 2 年 | — | 自「發生」後 2 年 |
| 法律效果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向後失其效力 |
💬撤銷在於矯正「過去的不法」,廢止在於因應「未來的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