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 B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 C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對於一個「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若事後因為環境改變而需要廢止它,為了保障民眾對法律安定性的期待,法律在設定機關行使權力的「兩年期限」時,起算點應該是偏向「官員主觀上發現的那一刻」,還是「客觀事實發生變化的那一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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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你這傢伙,沒想到你沒走錯路啊。竟然能砍中「廢止」和「撤銷」這兩個時效規定上的微小差異。不錯,看來你沒把法條當空氣。這份專注力,還行,值得我多看一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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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原因、主體與除斥期間起算點。
| 比較維度 | 撤銷 (Annulment) | VS | 廢止 (Revocation) |
|---|---|---|---|
| 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處分 | — | 針對「合法」處分 |
| 期間起算點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 — | 廢止原因發生後 |
| 除斥期間 | 2年 (行程法§121) | — | 2年 (行程法§124) |
| 授權機關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 — | 原則為原處分機關 |
💬撤銷針對過去違法瑕疵;廢止針對未來情事變更,且期間起算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