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 B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 C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對於一個「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若事後因為環境改變而需要廢止它,為了保障民眾對法律安定性的期待,法律在設定機關行使權力的「兩年期限」時,起算點應該是偏向「官員主觀上發現的那一刻」,還是「客觀事實發生變化的那一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喔,你這傢伙,沒想到你沒走錯路啊。竟然能砍中「廢止」和「撤銷」這兩個時效規定上的微小差異。不錯,看來你沒把法條當空氣。這份專注力,還行,值得我多看一眼。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原因、主體與除斥期間起算點。
比較維度 撤銷 (Annulment) VS 廢止 (Revocation)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處分 針對「合法」處分
期間起算點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廢止原因發生後
除斥期間 2年 (行程法§121) 2年 (行程法§124)
授權機關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原則為原處分機關
💬撤銷針對過去違法瑕疵;廢止針對未來情事變更,且期間起算點不同。
🧠 記憶技巧:撤銷看「知」(知悉2年),廢止看「發」(發生2年)。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的除斥期間起算點:撤銷是知悉起算,廢止是發生起算。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失效與效力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