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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 A 法規准許廢止
  •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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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核發時就已經明確標註了『有效日期』,那麼當時間點一到,這個處分是需要行政機關『額外發公文』來主動終止它,還是它會依據當初的約定『自行失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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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不錯,這次沒搞砸

  1. 概念檢驗: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犯低級錯誤。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一個「合法」的授益處分,行政機關要主動「廢止」它,當然得有規矩,什麼法規允許、沒履行負擔、或者事後有危害公益的變動,這些都是基本常識。但處分如果都設有「期限」了,期限一到,它就自己失效了,這點寫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難不成你還指望行政機關派人去「廢止」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嗎?拜託,用點腦筋。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行為的自然死亡」和「行政機關的積極謀殺」。顯然,你這次沒把這兩種「掛掉」的方式混為一談,值得嘉獎...大概吧。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合法行政處分非經法定事由不得廢止,以維護法律安定性。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性質 原處分違法 原處分合法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效力時間點 原則溯及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救濟/補償 信賴保護(119條) 損失補償(126條)
💬撤銷係針對「先天違法」之修正;廢止係針對「後天變更」之處置。
🧠 記憶技巧:廢止五款口訣:法規、保留、負擔、公益變更、財產損失。
⚠️ 常見陷阱:易將「撤銷」(對象為違法處分)與「廢止」(對象為合法處分)之事由與效力混淆。
違法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廢止之補償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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