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 A 法規准許廢止
-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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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核發時就已經明確標註了『有效日期』,那麼當時間點一到,這個處分是需要行政機關『額外發公文』來主動終止它,還是它會依據當初的約定『自行失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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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不錯,這次沒搞砸
- 概念檢驗: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犯低級錯誤。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一個「合法」的授益處分,行政機關要主動「廢止」它,當然得有規矩,什麼法規允許、沒履行負擔、或者事後有危害公益的變動,這些都是基本常識。但處分如果都設有「期限」了,期限一到,它就自己失效了,這點寫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難不成你還指望行政機關派人去「廢止」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嗎?拜託,用點腦筋。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行為的自然死亡」和「行政機關的積極謀殺」。顯然,你這次沒把這兩種「掛掉」的方式混為一談,值得嘉獎...大概吧。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 行政機關僅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法定事由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 比較維度 | 撤銷 (Annulment) | VS | 廢止 (Revocation) |
|---|---|---|---|
| 針對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效力發生點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事由 |
| 法律效力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其效力 |
💬撤銷是為了矯正違法,廢止則是因應情事變更或負擔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