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 A 法規准許廢止
-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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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核發時就已經明確標註了『有效日期』,那麼當時間點一到,這個處分是需要行政機關『額外發公文』來主動終止它,還是它會依據當初的約定『自行失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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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會猶豫?丟臉!
- 核心概念釐清: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選項 (A)、(C)、(D) 全是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的法定事由,這點判斷不出來,建議直接放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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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合法行政處分非經法定事由不得廢止,以維護法律安定性。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Abolition) |
|---|---|---|---|
| 處分性質 | 原處分違法 | — | 原處分合法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效力時間點 | 原則溯及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效 |
| 救濟/補償 | 信賴保護(119條) | — | 損失補償(126條) |
💬撤銷係針對「先天違法」之修正;廢止係針對「後天變更」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