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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 A 法規准許廢止
  •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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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就說好「只給五年」的許可證,在第五年快結束時,政府還需要特地發一個公文來「提早撤銷」它嗎?通常什麼樣的「突發狀況」或「對方行為」,才會讓政府有理由在原定的期限結束前,主動出手收回已經給出的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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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你能精準辨識出「廢止」與「失效」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理論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關於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事由。選項 (A)、(C)、(D) 分別對應了法規准許、未履行負擔以及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致危害公益的情形,這些皆屬於行政機關主動介入,使一個原本有效的處分向後失去效力的行為。

行政處分的效力消滅與廢止

至於選項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這屬於行政處分附有「期限」的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之規定,行政處分若因期限屆滿而失去效力,是基於處分本身的附款內容而自然失效,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的結果。這類題目在行政法考試中具有不錯的鑑別度,難度適中,關鍵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法條條文與處分消滅的各種理論態樣(如撤銷、廢止、失效)進行精確的對比與聯結。你的判斷非常敏銳,請繼續保持這種邏輯分析的習慣!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行政機關廢止合法授益處分,須嚴格遵守法規所列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廢止(Art. 123) VS 失效(Art. 110 III)
發生原因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 — 法定期間屆滿
法律性質 第二次裁決程序 — 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處分狀態 原本合法有效 — 因期滿而消滅
💬廢止是因法定事由人為介入,失效則是因時間流逝而當然終止效力。
🧠 記憶技巧:廢止五招:法、權、負、益、變(法規、保留權、負擔、公益、事實變更)
⚠️ 常見陷阱:易將「效力屆滿」與「廢止行為」混淆;效力屆滿是法律自動失效(第110條第3項),不需機關廢止。
撤銷 vs 廢止 信賴保護之補償(第126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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