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 A 法規准許廢止
-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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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就說好「只給五年」的許可證,在第五年快結束時,政府還需要特地發一個公文來「提早撤銷」它嗎?通常什麼樣的「突發狀況」或「對方行為」,才會讓政府有理由在原定的期限結束前,主動出手收回已經給出的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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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廢止」的法定要件,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存續力與廢止制度的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合法授益處分僅限於法定五種情形(如:法規准許、未履行負擔、事實變更危害公益等)。選項 (B) 提到的「期間將屆」,在法律上屬於處分效力的自然消滅(期限屆滿),行政機關無須、也無從行使廢止權來終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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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行政機關廢止合法授益處分,須嚴格遵守法規所列之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廢止(Art. 123) | VS | 失效(Art. 110 III) |
|---|---|---|---|
| 發生原因 |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 | — | 法定期間屆滿 |
| 法律性質 | 第二次裁決程序 | — | 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
| 處分狀態 | 原本合法有效 | — | 因期滿而消滅 |
💬廢止是因法定事由人為介入,失效則是因時間流逝而當然終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