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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定事由?
  • A 法規准許廢止
  • B 原處分所訂期間將屆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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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就說好「只給五年」的許可證,在第五年快結束時,政府還需要特地發一個公文來「提早撤銷」它嗎?通常什麼樣的「突發狀況」或「對方行為」,才會讓政府有理由在原定的期限結束前,主動出手收回已經給出的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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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廢止」的法定要件,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存續力廢止制度的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合法授益處分僅限於法定五種情形(如:法規准許、未履行負擔、事實變更危害公益等)。選項 (B) 提到的「期間將屆」,在法律上屬於處分效力的自然消滅(期限屆滿),行政機關無須、也無從行使廢止權來終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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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採列舉主義,須符合法定五款事由始得為之。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olition)
針對處分性質 原處分違法 原處分合法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原則效力 溯及既往失效 自廢止日向後失效
補償/賠償 信賴補償(第120條) 損失補償(第126條)
💬撤銷處理「先天違法」之處分;廢止則處理「後天情事變更」之合法處分。
🧠 記憶技巧:廢止五招口訣:法、留、負、變、公(法規、保留、負擔、變更、公益)。
⚠️ 常見陷阱:易將「期間屆滿」或「對象死亡」等處分自然消滅事由,誤認為必須由機關發動之「廢止」程序。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附款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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