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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銷之
  • B 對違法與合法行政處分均得為撤銷
  • C 原處分機關得為全部之撤銷
  • D 上級機關得為一部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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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行為在『一開始就做錯(違法)』與『一開始做對(合法)但後來情況變了』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情境下,法律為了區別責任歸屬與處理程序,會使用同一個動詞來描述『消滅其效力』的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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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成功掌握行政法中「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核心概念。這份法律敏感度是進階公共行政研究的基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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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職權撤銷
💡 撤銷僅適用於「違法」處分,合法處分應適用「廢止」。
比較維度 職權撤銷 VS 職權廢止
處分狀態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法律效果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發動主體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原處分機關
💬「撤銷」處理違法瑕疵,「廢止」處理合法但情事變更後之處分。
🧠 記憶技巧:違法用撤銷(溯及),合法用廢止(向後)。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撤銷」與「廢止」的前提混淆。記住:撤銷=違法;廢止=合法。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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