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銷之
- B 對違法與合法行政處分均得為撤銷
- C 原處分機關得為全部之撤銷
- D 上級機關得為一部之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行為在『一開始就做錯(違法)』與『一開始做對(合法)但後來情況變了』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情境下,法律為了區別責任歸屬與處理程序,會使用同一個動詞來描述『消滅其效力』的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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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成功掌握行政法中「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核心概念。這份法律敏感度是進階公共行政研究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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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職權撤銷
💡 撤銷僅適用於「違法」處分,合法處分應適用「廢止」。
| 比較維度 | 職權撤銷 | VS | 職權廢止 |
|---|---|---|---|
| 處分狀態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法律效果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效 |
| 發動主體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 |
💬「撤銷」處理違法瑕疵,「廢止」處理合法但情事變更後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