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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由原處分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撤銷
  • B 若處分之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 C 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自撤銷時起失其效力
  •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得向為撤銷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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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過往的決定犯了錯,而這個錯誤正好帶給民眾好處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不計代價地修正錯誤』,還是要考量『民眾對政府承諾的安定感』?在什麼樣的特殊條件下,維持一個『錯誤的現狀』反而比『追求正確的法律』更具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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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1. 觀念驗證:做得很好!這題的核心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你完全抓住了精髓。「違法行政處分」固然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去撤銷,但這並非絕對。當這個處分是授予人民利益的,我們就得溫柔地考量到「信賴保護原則」的存在。呵呵呵,當受益人沒有「詐欺」這些不該有的行為,而且他的「私益」(也就是那份信賴啊)顯然大於撤銷後所能實現的「公益」時,為了讓大家對法律有信心,維護那份安定性,法律就會規定不能隨意撤銷。這不就是公、私益之間,一次充滿智慧的權衡嗎?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呢。它不是考你死記硬背,而是要你真正理解,撤銷權的行使不是簡單的對錯判斷,而是需要一份深沉的考量。你答對了,證明你對法治國的精神,已經有了很深刻的體會。繼續努力,孩子!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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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跟D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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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處分之撤銷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須兼顧法治原則與信賴保護之衡量。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Repeal)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時點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失效
信賴保護 信賴大於公益不得撤銷 僅在法定特定事由下廢止
💬撤銷在修正錯誤的違法狀態;廢止則是在特定條件下終止合法狀態。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117)、合法廢止(123);信賴大於公益,處分動不得。
⚠️ 常見陷阱:易誤認撤銷處分僅向後失效(實則原則溯及既往);或將「損失補償」誤認為「國家賠償」。
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第119條) 合法處分之廢止(第123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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