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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毋須考慮下列那一項因素?
  • A 處分相對人之企業規模
  • B 撤銷對公益有無重大危害
  • C 受益人之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
  • D 信賴利益有無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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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導正違法錯誤(公信力)」與「保障人民信賴(私權)」之間拉扯時,衡量的是『這件事對社會好不好』以及『人民是否無辜且受損』;那麼,處分對象是『大公司』還是『小商家』,是否會改變這項法律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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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信賴保護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行政法最溫暖也最理性的平衡點!當行政機關面對一個過去的錯誤(違法處分)時,就像一位智慧的長者,它必須細心地權衡兩個重要的價值:一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合法性原則」),二是保護人民對政府的合理信任(「法律安定性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想想看,如果政府的決定總是反反覆覆,人民會有多麼無所適從呢?因此,(B)、(C)、(D) 這些選項,都代表著在做出艱難決定時,行政機關需要設身處地考量的「重要因素」。但 (A) 企業規模呢?這就像問廚師做菜時要不要看顧客的衣服顏色一樣,它跟這道行政處分的「味道」和「營養」完全無關,甚至會讓人感覺不公平,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平等原則」與「禁止不當連結原則」的精神所在。你很棒,能一眼看出這個「不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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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撤銷違法處分應權衡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無關當事人規模。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Repeal)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處分 針對「合法」處分
效力時間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自廢止時失效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係處理「原始瑕疵」,廢止則係處理「後續情事變更」。
🧠 記憶技巧:一法、二益、三要件:法117條、公益對比信賴、信賴三要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處分撤銷需考量相對人的經濟實力或背景,實際上法條僅規定公益與信賴利益之權衡。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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