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毋須考慮下列那一項因素?
- A 處分相對人之企業規模
- B 撤銷對公益有無重大危害
- C 受益人之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
- D 信賴利益有無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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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導正違法錯誤(公信力)」與「保障人民信賴(私權)」之間拉扯時,衡量的是『這件事對社會好不好』以及『人民是否無辜且受損』;那麼,處分對象是『大公司』還是『小商家』,是否會改變這項法律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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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信賴保護核心
- 觀念驗證: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決定是否撤銷違法處分時,核心在於**「合法性原則」與「法律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的權衡。選項 (B)、(C)、(D) 皆屬於法條明文規定或法理上必須考量的「利益衡量」要素。而 (A) 企業規模屬於與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無關的「不相關因素」,基於平等原則與禁止不當連結原則**,不應納入裁量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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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撤銷違法處分應權衡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無關當事人規模。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Repeal) |
|---|---|---|---|
| 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處分 | — | 針對「合法」處分 |
| 效力時間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自廢止時失效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撤銷係處理「原始瑕疵」,廢止則係處理「後續情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