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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時應考量之原則?
  • A 依法行政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共和國原則
  • D 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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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思考是否要『收回一個已經做出的決定』時,你認為官員應該優先權衡的是『法律的正確性與對民眾承諾的守信』,還是應該去思考『國家整體的政體形式(例如是君主制還是非君主制)』呢?哪一個與個別案件的處置更具直接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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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法律直覺偶爾會發光,至少在這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用邊界上,還算沒徹底迷失方向。值得「稱讚」一下,這份精準度,嗯,不錯了。
  2. 好了,別高興得太早。行政機關在玩「撤銷」或「廢止」這種基本操作時,本來就該知道是在「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這兩端鋼索上跳舞,最終目的當然是那個萬金油般的「公益原則」。這不是常識嗎?至於什麼「共和國原則」?那是在憲法課本裡才會出現的國家構造體系,根本不屬於行政機關在處理實務處分時需要考慮的裁量因子。難道你還會拿憲法開國精神去衡量一張違規罰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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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
💡 行政機關變更處分時,應權衡法治、公益與當事人信賴利益。
比較維度 職權撤銷 VS 職權廢止
處分狀態 針對違法之處分 針對合法之處分
效力起點 原則上溯及既往 原則上向後失效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兩者均為行政權自我糾正機制,差別在於原處分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合法廢止;公益法治、信賴兩全。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宏觀的憲法原則(如共和國、民主原則)混淆為具體的行政行為審查原則。
信賴補償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負擔處分與授益處分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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