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授益行政處分雖因違法而得撤銷,然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 B 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不以使用撤銷之字樣為限
- C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非經人民申請,不得為之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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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政府發現自己先前做出了一個明顯違法的決定,但因為該決定對當事人有利,當事人絕對不會主動申請更改。此時,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性與社會公平,行政機關難道只能坐視違法狀態持續,還是應該擁有主動介入修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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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由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撤銷,並受除斥期間限制。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之處分 | — | 針對合法之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生效時間 | 原則溯及失效(125條) | — | 原則向後失效(125條) |
| 除斥期間 | 知悉原因起2年 | — | 知悉原因起2年 |
💬撤銷適用於「違法」處分,廢止適用於「合法」處分,效力溯及與否為核心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