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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授益行政處分雖因違法而得撤銷,然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 B 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不以使用撤銷之字樣為限
  • C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非經人民申請,不得為之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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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政府發現自己先前做出了一個明顯違法的決定,但因為該決定對當事人有利,當事人絕對不會主動申請更改。此時,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性與社會公平,行政機關難道只能坐視違法狀態持續,還是應該擁有主動介入修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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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處分效力的規定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能精準辨識行政機關的主動權責,這在行政實務中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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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由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撤銷,並受除斥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之處分 — 針對合法之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生效時間 原則溯及失效(125條) — 原則向後失效(125條)
除斥期間 知悉原因起2年 — 知悉原因起2年
💬撤銷適用於「違法」處分,廢止適用於「合法」處分,效力溯及與否為核心差異。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處分:知悉起算兩年,職權申請皆可,效力溯及既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違法處分「僅能」由受處分人申請撤銷,忽略機關具備主動職權撤銷權。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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