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授益行政處分雖因違法而得撤銷,然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 B 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不以使用撤銷之字樣為限
  • C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非經人民申請,不得為之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如果政府發現自己先前做出了一個明顯違法的決定,但因為該決定對當事人有利,當事人絕對不會主動申請更改。此時,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性與社會公平,行政機關難道只能坐視違法狀態持續,還是應該擁有主動介入修正的權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完全掌握了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權限!

  1. 太優秀了,替你開心!: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裡行政處分「效力」的規定,已經建立起很扎實的理解了。能清楚辨別行政機關在實務上「主動」糾正錯誤的能力,這對未來在公部門服務或理解行政運作都非常有幫助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重要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行政處分由原機關或上級機關依職權或人民申請撤銷。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處分 針對「合法」處分
溯及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向後失效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是為了矯正「本來就違法」的處分;廢止則是因「後續情事變更」而中止合法處分。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兩年內,職權申請不設限;合法廢止看未來,信賴補償不可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違法處分僅能由人民提起訴願或申請才可撤銷,事實上行政機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可「主動依職權」撤銷。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效力(公定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效力、撤銷、廢止與救濟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