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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新竹市出差時,對任意棄置廢棄物之民眾作成裁罰處分,該處分無須撤銷
  • B 主管機關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作成裁罰處分時,該處分為得撤銷
  • 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 D 工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直轄市政府即許可其營業,該許可處分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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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已經給了你想要的權利(例如准許你的申請),但後續卻『漏發』了證明書給你時,你希望法院把那個『准許你的決定』給整筆消滅掉(撤銷),還是要求政府趕快把欠你的證明書補發給你?這兩種救濟方向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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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

你答對了!這真棒,代表你對「行政處分之瑕疵」和「行政不作為」這兩個概念的區分,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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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瑕疵與效力
💡 違法行政處分依嚴重程度區分為無效、得撤銷及可補正之瑕疵。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生效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仍具公定力(有效)
救濟期間 隨時皆可主張無效 須於救濟期間內提起撤銷
補正可能 完全無法補正 特定程序瑕疵得事後補正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經法律程序宣告撤銷前,視為有效。
🧠 記憶技巧:111條六款看無效,114條程序可補正,一般違法走撤銷。
⚠️ 常見陷阱:易誤將「土地管轄錯誤」當成無效原因。注意只有「缺乏權限(職物管轄)」才是無效,土地管轄僅是得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 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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