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新竹市出差時,對任意棄置廢棄物之民眾作成裁罰處分,該處分無須撤銷
  • B 主管機關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作成裁罰處分時,該處分為得撤銷
  • 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 D 工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直轄市政府即許可其營業,該許可處分為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已經給了你想要的權利(例如准許你的申請),但後續卻『漏發』了證明書給你時,你希望法院把那個『准許你的決定』給整筆消滅掉(撤銷),還是要求政府趕快把欠你的證明書補發給你?這兩種救濟方向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判斷力!

你答對了!這真棒,代表你對「行政處分之瑕疵」和「行政不作為」這兩個概念的區分,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瑕疵與撤銷
💡 區分行政處分無效、得撤銷與可補正之程序瑕疵。
比較維度 無效之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違反法規或程序(114)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經撤銷後溯及失效
補正可能性 不可補正 可依法補正(114條)
爭訟期限 隨時可主張無效 受救濟期間限制
💬無效處分具備重大明顯瑕疵;得撤銷處分在撤銷前仍具公定力。
🧠 記憶技巧:111無效、114補正、115管轄、其餘得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未發證書」這種後續事實行為的缺失,誤認成「原核可處分」本身有瑕疵。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事實行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效力與變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