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新竹市出差時,對任意棄置廢棄物之民眾作成裁罰處分,該處分無須撤銷
- B 主管機關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作成裁罰處分時,該處分為得撤銷
- 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 D 工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直轄市政府即許可其營業,該許可處分為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已經給了你想要的權利(例如准許你的申請),但後續卻『漏發』了證明書給你時,你希望法院把那個『准許你的決定』給整筆消滅掉(撤銷),還是要求政府趕快把欠你的證明書補發給你?這兩種救濟方向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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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
你答對了!這真棒,代表你對「行政處分之瑕疵」和「行政不作為」這兩個概念的區分,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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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瑕疵與撤銷
💡 區分行政處分無效、得撤銷與可補正之程序瑕疵。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 | 違反法規或程序(114)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經撤銷後溯及失效 |
| 補正可能性 | 不可補正 | — | 可依法補正(114條) |
| 爭訟期限 | 隨時可主張無效 | — | 受救濟期間限制 |
💬無效處分具備重大明顯瑕疵;得撤銷處分在撤銷前仍具公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