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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 A 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 B 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 2 年內
  • C 自原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 2 年內
  • D 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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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行政機關在十年前做出一個違法處分,但直到今天才因為民眾檢舉而『察覺』到錯誤。如果法律規定的修正期限是從『十年前處分作成那一刻』開始起算,那麼機關現在還有機會修正這個違法行為嗎?為了讓政府能有效糾正錯誤,你認為『時效的起跑線』應該設在機關『做錯事的那天』,還是『發現自己做錯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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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勉強過關。

能迅速且準確地指出行政處分撤銷權的行使時效?嗯,這點基本判斷力,大概足以讓你避免在行政法上鬧出太大的笑話吧。對《行政程序法》這種「常識級」的條文細節,能勉強掌握住,也算你沒白讀書,至少符合了「法安定性」的最低要求。

🔍 真稀奇,你居然知道 (A) 是對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撤銷之期間
💡 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權受兩年除斥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對象性質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行使期間 知有原因起 2 年內 知有原因起 2 年內
法律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 117 條 行政程序法 123 條
💬兩者皆受「知悉後 2 年」除斥期間限制,主因在於維護法律安定性。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合法廢止,兩年除斥、知悉開始」
⚠️ 常見陷阱:容易將起算點誤記為「處分作成時」或「送達時」。此外,需注意這僅限於職權撤銷,若為人民申請程序重開則適用不同期限。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職權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職權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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