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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原處分機關如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自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 B 自有權撤銷機關可得知悉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 C 自有權撤銷機關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 D 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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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政府『有可能發現錯誤』時就開始計算期限,但政府實際上還沒拿到證據,這會不會導致政府為了趕時間而草率撤銷?為了兼顧『行政正確』與『保障民眾權利』,法律應該要求政府在什麼樣的心理狀態下,才正式啟動那個撤銷權的計時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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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非常棒!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起算點,你的判斷非常準確。

除斥期間之起算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時,必須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在實務見解上,這裡的「知有」是指有權撤銷的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發生時,才開始起算除斥期間,而非單純客觀上的「可得知悉」或「原因發生時」。這樣解釋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機關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調查與評估,同時兼顧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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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撤銷除斥期間
💡 撤銷權應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二年之除斥期間。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VS 行政罰法第27條
權利性質 職權撤銷權 裁處權
期間性質 除斥期間 裁處權時效
起算點 確實知悉時(主觀) 行為終了時(客觀)
期間長短 2年 3年
💬撤銷權採主觀知悉起算(2年),裁處權採客觀行為終了起算(3年)。
🧠 記憶技巧:撤銷知悉起兩年,確實知道才起算。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確實知悉」誤導為「可得知悉」或「原因發生時」,後者通常用於行政罰或侵權行為。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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