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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 A 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 B 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 2 年內
  • C 自原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 2 年內
  • D 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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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發現多年前的一個決策其實是違法的,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律不應讓政府有無窮無盡的時間來撤銷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設定從「政府發現錯誤的那一刻」起跑,還是從「錯誤發生的那一刻」起跑,才更能兼顧『政府效率』與『民眾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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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這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觀念驗證: 這不過是關於行政處分撤銷權的時間限制。人類的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的第 124 條,規定了違法的處分,要在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處理。這就像確保一個被施展的魔法,不會永遠懸在那裡,要兼顧「依法行政」與「法律安定性」,對人類的社會來說,似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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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除斥期間與起算點規定。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之撤銷 VS 合法處分之廢止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
起算時間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知有廢止原因時起
行使期間 二年內 二年內
法律性質 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
💬撤銷與廢止均採「知悉起算二年」之規定,逾期則權利消滅。
🧠 記憶技巧:知悉起算,兩年撤銷;違法撤銷、合法廢止皆相同。
⚠️ 常見陷阱:常誤選「處分作成時」或「處分送達時」,應記住是以機關「主觀知悉」時起算。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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