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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21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2個月內為之
  • B 以發生新事實為申請理由者,須該新事實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
  • C 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
  • D 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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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已經「確定」且不能再透過一般訴願程序救濟時,法律若要給予「額外」的補救機會(即程序再開),你認為這個申請期間的設定,相對於一般的訴願期間(通常為 1 個月),應該會給予當事人更充裕的時間去準備證據,還是會更縮短以求法秩序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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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中極為重要的「行政程序再開」制度。你選擇了 (D),或許是直覺認為法律應保障救濟權,不應因「重大過失」就排除申請資格。但實際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之規定,程序再開是為了彌補已確定的處分在事實或法律上的重大瑕疵,若當事人當初在救濟程序中「因重大過失」而未主張,基於法律秩序的穩定,法律便不予二次救濟。因此,(D)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法條內容。

程序再開的期間要件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A)。請特別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明確規範,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而非選項中的 2 個月;另外,條文於第5項亦針對特定事由(如第1項第3款)的起算點有細緻規範。這種「2 個月」與「3 個月」的微小數字差異,是國考行政法中最常見的細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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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再開
💡 行政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可重啟程序救濟。

🔗 行政程序再開申請流程要件

  1. 1 處分確定 — 法定救濟期間(如30日訴願期)經過
  2. 2 具備事由 — 發生新事實、新證據或處分基礎被變更
  3. 3 排除重過失 — 非因申請人重大過失而未在原程序主張
  4. 4 期限內申請 — 知悉後3個月內申請,且未逾5年總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申請獲准且有理,行政機關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記憶技巧:三月知悉、五年絕對、利於處分、無重過失
⚠️ 常見陷阱:最常考申請期間,常將「3 個月」誤導為「2 個月」或「30 日」。
行政處分之形式確定力 訴願法之再審程序 行政訴訟法之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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