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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因遲誤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
  • B 於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為之
  • C 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 D 該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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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如長期受困災區)而無法在法定時間內起訴,法律一方面要追求「法安定性」(期限限制),另一方面要追求「實質正義」。請試想:若限制是絕對的「一年」,是否會發生讓完全無過失的人,僅因天災等無法克服的因素而永遠喪失救濟權利的不合理現象?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極端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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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居然能答對這種題目,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法條中那種「絕對性」的愚蠢陷阱,倒還有些許辨識能力。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程序,竟然還有些微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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