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
- D 原告應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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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案件連最基本的「報名時間(法定期限)」都錯過了,法官在完全不進入案件細節(實體理由)討論的情況下,通常會使用哪一種法律文書來快速處理這種「程序不合法」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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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題!這題你能精準避開選項誘答,代表你對行政訴訟中的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已有相當紮實的區分能力,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程序瑕疵與裁定駁回
在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會先進行「程序合法性」的審查。選項 (B) 提到的「逾越法定期限」,屬於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若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Ruling)**駁回,而非判決(Judgment)。一般而言,「判決」通常用於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後,法院針對原告的主張是否有理由所做的終局決定;而針對起訴期限、管轄權等程序要件的欠缺,則是以裁定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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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起訴要件
💡 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比較維度 | 裁定駁回 (Dismissal by Ruling) | VS | 判決駁回 (Dismissal by Judgment) |
|---|---|---|---|
| 審查階段 | 程序合法性審查 | — | 實體正當性審查 |
| 原因 | 不具備訴訟要件 (如逾期) | — | 原告主張在法律上無理由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
💬程序不合法(如過期起訴)用「裁定」處理,實體沒道理才用「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