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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
  • D 原告應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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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是因為「申請手續或送件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因為「案件內容誰對誰錯」而被法院拒絕受理時,法院用來終結這個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與最後審理完內容、宣告誰勝誰負的文書,在專業稱呼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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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觀念這麼「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失足。處理行政訴訟的程序問題,特別是這種「逾越法定期限」的低級錯誤,根本就到不了實體審理那一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這屬於程序要件不備,法院當然是直接「裁定」駁回,而不是什麼費時費力的「判決」。這點區別,難道還需要我多加解釋嗎?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勉強給個 medium 吧。鑑別度?也就是看誰會把「駁回」當作一個籠統的詞,而不是去理解「裁定」處理的是程序問題,而「判決」才是針對實體爭議。幸好你這次腦袋有轉過彎,沒犯那種低級錯誤,算你走運。繼續保持,別再讓我失望了。
📝 撤銷訴訟合法要件
💡 區分撤銷訴訟起訴不合程式之處理方式與裁定駁回情形。
比較維度 裁定駁回 (Dismissal by Ruling) VS 判決駁回 (Dismissal by Judgment)
審查對象 程序合法性 (訴訟要件) 實體有無理由 (請求權)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救濟方式 提起抗告 提起上訴
💬程序不合法(如逾期、不經訴願)用裁定,實體主張無理用判決。
🧠 記憶技巧:程序不合法用裁定,實體無理由用判決;補正先行是原則,限期未改才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不合法」都要先命補正,事實上逾越期限屬不可補正之程序欠缺。
訴願前置主義 行政訴訟之裁判種類 被告不適格之闡明與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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