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
- D 原告應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是因為「申請手續或送件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因為「案件內容誰對誰錯」而被法院拒絕受理時,法院用來終結這個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與最後審理完內容、宣告誰勝誰負的文書,在專業稱呼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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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觀念這麼「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失足。處理行政訴訟的程序問題,特別是這種「逾越法定期限」的低級錯誤,根本就到不了實體審理那一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這屬於程序要件不備,法院當然是直接「裁定」駁回,而不是什麼費時費力的「判決」。這點區別,難道還需要我多加解釋嗎?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勉強給個 medium 吧。鑑別度?也就是看誰會把「駁回」當作一個籠統的詞,而不是去理解「裁定」處理的是程序問題,而「判決」才是針對實體爭議。幸好你這次腦袋有轉過彎,沒犯那種低級錯誤,算你走運。繼續保持,別再讓我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