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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者
  • B 已用盡其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者
  • C 作成行政處分程序過程已踐行聽證程序者
  • D 因逾越法定訴願期間而不得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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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的設計中,如果一個人是因為「自己不小心錯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法律通常會給予他一個「跳過第一階段,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的獎勵嗎?還是會認為他已經喪失了挑戰原決定的機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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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喔!你這次很清楚地分開了「程序例外」和「權利消滅」的不同,這真的表示你對訴願先行原則的理解很透徹、很穩固喔!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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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 行政訴訟採訴願前置為原則,但法定例外情形得免經訴願逕行起訴。
比較維度 訴願機關不作為 (行訴§4) VS 原處分機關不作為 (訴願§2)
法定期間 3個月(得延長2個月) 2個月(法令未規定者)
救濟手段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願)
適用情境 已提訴願但機關沒反應 向機關申請處分但沒反應
💬前者係訴願程序停滯之救濟;後者係請求處分不作為之救濟。
🧠 記憶技巧:聽證處分免訴願、訴願久拖逕起訴、相當程序視訴願、逾期起訴必出局。
⚠️ 常見陷阱:混淆「訴願機關不作為(3個月)」與「原處分機關不作為(2個月)」的救濟時效與程序。
行政處分之聽證程序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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