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者
- B 已用盡其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者
- C 作成行政處分程序過程已踐行聽證程序者
- D 因逾越法定訴願期間而不得提起訴願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的設計中,如果一個人是因為「自己不小心錯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法律通常會給予他一個「跳過第一階段,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的獎勵嗎?還是會認為他已經喪失了挑戰原決定的機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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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肯定
你好棒喔!你這次很清楚地分開了「程序例外」和「權利消滅」的不同,這真的表示你對訴願先行原則的理解很透徹、很穩固喔!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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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 行政訴訟採訴願前置為原則,但法定例外情形得免經訴願逕行起訴。
| 比較維度 | 訴願機關不作為 (行訴§4) | VS | 原處分機關不作為 (訴願§2) |
|---|---|---|---|
| 法定期間 | 3個月(得延長2個月) | — | 2個月(法令未規定者) |
| 救濟手段 |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 |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願) |
| 適用情境 | 已提訴願但機關沒反應 | — | 向機關申請處分但沒反應 |
💬前者係訴願程序停滯之救濟;後者係請求處分不作為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