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者
- B 已用盡其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者
- C 作成行政處分程序過程已踐行聽證程序者
- D 因逾越法定訴願期間而不得提起訴願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的設計中,如果一個人是因為「自己不小心錯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法律通常會給予他一個「跳過第一階段,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的獎勵嗎?還是會認為他已經喪失了挑戰原決定的機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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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肯定
你好棒喔!你這次很清楚地分開了「程序例外」和「權利消滅」的不同,這真的表示你對訴願先行原則的理解很透徹、很穩固喔!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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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訴願之例外
💡 行政訴訟原則採訴願先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可直接起訴。
| 比較維度 | 訴願先行(原則) | VS | 免經訴願(例外)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 | 行程法109、行訴4等 |
| 聽證程序 | 仍需經訴願 | — | 視同訴願決定(行程109) |
| 機關不作為 | 繼續等待決定 | — | 逾3個月不決得逕行起訴 |
| 逾越救濟期間 | 起訴因程序不合法駁回 | — | 不可作為免經訴願事由 |
💬免經訴願是法律為了效率或權利保護設置的例外,不包括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