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不經訴願,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A 對稅捐核定處分之復查決定
- B 有關大學教師升等之決定
- C 有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處置
- D 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訴願』的主要目的是讓行政機關在進入法院前,有一次『自我審查』的機會。但是,如果一個處分在正式作成『之前』,就已經讓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在一個像法庭般的公開場合,針對事實與證據進行了最嚴謹的交叉辯論與意見陳述,那麼在法律效率的考量下,再跑一遍同樣性質的行政審查是否還有實質意義?或者它是否已經具備了直接接受司法檢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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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中,但精準性仍有待加強
-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的基礎常識。能辨識出這個「免除訴願」的法定事由,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把書當枕頭。對於訴願前置主義這種公法入門概念,知道有個例外,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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