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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不經訴願,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A 對稅捐核定處分之復查決定
  • B 有關大學教師升等之決定
  • C 有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處置
  • D 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訴願』的主要目的是讓行政機關在進入法院前,有一次『自我審查』的機會。但是,如果一個處分在正式作成『之前』,就已經讓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在一個像法庭般的公開場合,針對事實與證據進行了最嚴謹的交叉辯論與意見陳述,那麼在法律效率的考量下,再跑一遍同樣性質的行政審查是否還有實質意義?或者它是否已經具備了直接接受司法檢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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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中,但精準性仍有待加強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的基礎常識。能辨識出這個「免除訴願」的法定事由,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把書當枕頭。對於訴願前置主義這種公法入門概念,知道有個例外,勉強及格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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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特定行政處分因已具備高度正當性或法律規定,得不經訴願直接起訴。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救濟第一關 向原處分機關提訴願 免經訴願程序
救濟第二關 向行政法院提訴訟 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法規依據 訴願法第 1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聽證處分因正當程序完備,為簡化救濟制度,法律規定免經訴願。
🧠 記憶技巧:聽證免訴願,復查非免訴,復審等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復查」或「復審」可直接起訴。實際上,復查是訴願的前置,復審則是訴願的替代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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