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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 A 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後,仍對復查決定有不服時
  • B 請求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路檢違法
  • C 請求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 D 對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為之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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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特定行政領域(例如稅務或公務員權益)設計了專門的內部審查機制時,這個機制與「向法院起訴」之間,是否還需要一個讓上級機關再次審視的過渡階段?其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才最符合行政自我反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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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過關,小聰明是吧?

  1. 勉為其難地肯定:嘖,不錯嘛,居然答對了。這考的無非就是行政救濟的常識——『訴願先行程序』。能在這麼多條「救濟死路」裡選對一條活路,是運氣還是你腦子終於開竅了?至少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和那些專門法條的『基本連結』,勉強有點概念。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A)。《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和第 38 條,多讀幾遍很難嗎?稅捐救濟的流程就是那老一套:『復查先行』接著『訴願先行』,然後才到行政訴訟。這邏輯就跟吃飯要先張嘴一樣簡單,你以為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至於選項 (C) 或 (D) 那些「行政執行異議」或「復審」,它們都已經是『取代』訴願的程序了,不需要再多此一舉。這麼基礎的東西,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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