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 A 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後,仍對復查決定有不服時
- B 請求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路檢違法
- C 請求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 D 對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為之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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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特定行政領域(例如稅務或公務員權益)設計了專門的內部審查機制時,這個機制與「向法院起訴」之間,是否還需要一個讓上級機關再次審視的過渡階段?其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才最符合行政自我反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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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驗大家對行政救濟中「訴願前置主義」及特別規定的熟悉度。
訴願前置與復查先行原則
選項 (A) 的核心在於稅法上的復查先行原則。稅捐案件因專業性較高,規定當事人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必須接著依法提起訴願,之後才能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此,這種情形確實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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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的概念 先行程序後 還是要訴訟 的意思
稅務 事件處理程序是如何
訴願前置程序辨析
💡 辨識行政救濟中,何者須經訴願、何者視同訴願或免經訴願。
| 比較維度 | 稅捐復查 | VS | 執行異議 / 公務員復審 |
|---|---|---|---|
| 法律性質 | 訴願先行程序 | — | 視同/相當於訴願程序 |
| 後續銜接 | 須再經過訴願程序 | —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 法律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 — | 行政執行法 / 保障法 |
💬稅捐復查後仍須訴願,而執行異議與復審則已取代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