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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 A 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後,仍對復查決定有不服時
  • B 請求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路檢違法
  • C 請求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 D 對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為之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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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民不服行政處分,通常需先經過內部自我反省(訴願)。但在法律實務中,有些特別的法律已經針對特定爭議設計了「類似訴願」的審查機制。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為某類爭議(如:公務員權益、行政強制執行)量身打造了一套救濟流程後,還有必要再重複進行一次普通的『訴願』程序嗎?反過來說,若某項救濟僅是『請求重新核對』,其性質是否足以取代正式的訴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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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終於答對一題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混「訴願先行」跟「訴願相當」這兩個基本概念。能選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行政訴訟的門檻不是一無所知,至少沒笨到直接撞牆。

  1. 驗證你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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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前置程序
💡 區分撤銷訴訟中「訴願先行」與「訴願相當」程序的救濟路徑。
比較維度 稅捐稽徵案件 VS 公務員復審/執行異議
救濟前置名稱 復查 (Recheck) 復審 / 聲明異議
是否須經訴願 必須經過訴願 視同訴願(不須再訴願)
救濟流程 復查→訴願→訴訟 復審/異議→訴訟
💬稅捐案件是少數在「前置程序」之後仍需「訴願」的典型例子。
🧠 記憶技巧:稅捐復查要訴願;保障復審代訴願;執行異議等訴願;確認訴訟免訴願。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稅捐復查」與「保障法復審」。稅捐是「復查→訴願→訴訟」三階;保障法是「復審→訴訟」兩階,復審本身就具有訴願地位。
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相當程序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公務人員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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