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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者
  • B 已用盡其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者
  • C 作成行政處分程序過程已踐行聽證程序者
  • D 因逾越法定訴願期間而不得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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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定『權利行使期限』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疏忽錯過了第一階段的救濟時間,法律是否會反而給予他『跳過該階段、直接進入下一階段』的優待呢?這對遵守期限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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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訴願先行主義的例外。原則上要先訴願才能訴訟,但為了效率,若行政處分已過聽證程序(選項C)或訴願機關遲不決定(選項A)等,可逕行起訴。而選項 (D) 是因為「程序逾期」導致權利消滅,處分產生形式存續力,這屬於程序不合法,並非法律特別允許的「免經訴願」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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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行政訴訟採訴願先行原則,僅在法律明文例外時可逕行起訴。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免經訴願之例外
前置程序 必須先經過訴願決定 法律明文豁免訴願
聽證情形 通常未經聽證程序 已踐行行政聽證
機關處理 訴願機關依限決定 訴願機關逾期未決定
救濟效力 依訴願法規定進行 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免經訴願是為了程序便利或因應機關怠惰,並非用來救濟「逾期未訴願」的疏失。
🧠 記憶技巧:聽證已辦、三月未決、相當程序,逕行起訴。
⚠️ 常見陷阱:誤將「因逾期而無法訴願」當作「免經訴願」的例外。逾期會導致權利喪失,而非獲得直接起訴的權利。
訴願先行原則 行政聽證 復審程序 形式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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