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人民無須經訴願決定,而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者
- B 已用盡其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者
- C 作成行政處分程序過程已踐行聽證程序者
- D 因逾越法定訴願期間而不得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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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定『權利行使期限』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疏忽錯過了第一階段的救濟時間,法律是否會反而給予他『跳過該階段、直接進入下一階段』的優待呢?這對遵守期限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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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訴願先行主義的例外。原則上要先訴願才能訴訟,但為了效率,若行政處分已過聽證程序(選項C)或訴願機關遲不決定(選項A)等,可逕行起訴。而選項 (D) 是因為「程序逾期」導致權利消滅,處分產生形式存續力,這屬於程序不合法,並非法律特別允許的「免經訴願」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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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行政訴訟採訴願先行原則,僅在法律明文例外時可逕行起訴。
| 比較維度 | 一般撤銷訴訟 | VS | 免經訴願之例外 |
|---|---|---|---|
| 前置程序 | 必須先經過訴願決定 | — | 法律明文豁免訴願 |
| 聽證情形 | 通常未經聽證程序 | — | 已踐行行政聽證 |
| 機關處理 | 訴願機關依限決定 | — | 訴願機關逾期未決定 |
| 救濟效力 | 依訴願法規定進行 | — | 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
💬免經訴願是為了程序便利或因應機關怠惰,並非用來救濟「逾期未訴願」的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