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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衛生福利部作成之行政處分
  • B 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 C 行政機關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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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如果一個行政決策在「作成之前」就已經經過了非常嚴謹的、類似法庭辯論的調查程序(例如聽證),或者法律為了效率而特別規定某些機關的決定具有高度專業與獨立性,那麼再要求當事人走一遍內部的「訴願程序」,會不會反而造成程序上的重複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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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救濟程序的原則與例外。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採「訴願前置主義」,選項 (A) 衛福部作成的處分屬一般情形,須先經訴願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免經訴願的例外規定

其他選項則屬於免經訴願的例外。選項 (B) 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處分,因已具備嚴謹程序,依《行政程序法》可直接起訴。選項 (C) 的都市計畫,依《行政訴訟法》應直接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選項 (D) 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48條規定,對公平會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先行與免除程序
💡 撤銷訴訟原則須先經訴願程序,但經聽證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如 A 選項) VS 免經訴願處分(如 BCD 選項)
前置程序 須經訴願程序 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1項 行程序第109條、各特別法
典型案例 一般罰鍰、行政處分 經聽證處分、公平會處分
💬原則上採訴願先行主義,但已有聽證或特別法規定者可逕行起訴。
🧠 記憶技巧:一般處分訴願先,聽證、公平、都計免。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二級機關(如公平會)的處分都必須經由訴願程序。需注意特別法已簡化流程。
撤銷訴訟要件 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公平交易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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