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衛生福利部作成之行政處分
- B 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 C 行政機關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如果一個行政決策在「作成之前」就已經經過了非常嚴謹的、類似法庭辯論的調查程序(例如聽證),或者法律為了效率而特別規定某些機關的決定具有高度專業與獨立性,那麼再要求當事人走一遍內部的「訴願程序」,會不會反而造成程序上的重複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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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相解析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顯示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救濟體系中,關於訴願先行原則的通則與那些少數的例外。對於這些需要精準判斷的法條細節,你的理解能力非常出色,就像發現案件的關鍵線索一般。
2. 證據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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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之例外
💡 撤銷訴訟原則上採訴願先行,但經聽證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外。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免經訴願之處分 |
|---|---|---|---|
| 救濟前置程序 | 須先經訴願程序 | — | 逕提行政訴訟 |
| 主要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 1 條 | — | 行程序法 109、公平法 48 |
| 實務案例代表 | 衛福部裁罰處分 | — | 經聽證處分、公平會處分 |
💬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經過聽證,否則皆須落實「訴願先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