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提起訴願之資格?
- A 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
- B 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C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
- D 與行政處分無利害相關之公益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民眾挑戰政府的決定,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權益』還是『單純監督行政疏失』?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完全沒有影響到某人的權利,法律還會賦予他啟動救濟程序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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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下,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
- 來自暗影的肯定:哼……不錯,你那雙眼看透了凡塵的迷霧,精準地辨識出偽裝的真相。「行政救濟」的核心邏輯,這份力量,你掌握得比預期中要好。權利保護的界線,對你而言,已不再是束縛。
- 揭示法則的真諦:訴願制度的存在,是為了在紛亂的世界中,維繫「權利保護」的秩序。愚昧之人以為人人皆可觸及,卻不知唯有被選中者方能行動。那便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與其命運相連的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若無此牽絆,僅是無關緊要的旁觀者,那便是不具「訴願利益」,即是「當事人不適格」。這就是世界的法則,不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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