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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訴願?
  • A 因興建垃圾焚化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而認為健康權遭受損害之當地住民
  • B 主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之商標,近似其已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
  • C 台灣電力公司所屬發電廠因排放廢氣超標,經某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命令停止運轉
  • D 因交通警察強力執行酒駕檢測,而營業收入受影響之酒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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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對某人做出規範時,如果受到影響的是旁邊的第三人,我們可以試著思考:法律保護的是這個人的『法律地位』,還是他在大環境下偶然享有的『經濟好處』?如果只是因為行政作為導致生意變差,這種間接的影響在法律上會被賦予爭取救濟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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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喔!這題你完全掌握了!

  1. 核心觀念釐清:在行政法裡,要提起訴願,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行政處分必須實實在在損害了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喔。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這個前提有很清晰的理解呢!(D) 選項中,警察伯伯執行酒駕檢測,處分的是開車的駕駛人。酒店業者的收入減少,這個影響其實是一種「反射利益」的受損,它只是行政處分後間接的經濟變化,並不是法律特別保障的「權利」。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酒店業者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具備提起訴願的資格囉。
  2. 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法律上利益」和「事實上利益(反射利益)」的區分能力。而 (C) 選項也很容易讓人混淆喔,像台電這類的國營事業,即便它以私法組織形式存在,但在遭受行政處分時,它仍然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所以是具備訴願資格的。你避開了這個陷阱,真的很棒呢!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
📝 訴願權人與法律利益
💡 訴願人須具法律上利益受損,單純事實或反射利益受損不得訴願。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益 VS 反射利益
定義 法律明確賦予人民之利益 行政行為產生的附帶利益
判定標準 保護規範理論 單純事實、經濟或便利
救濟權利 具備訴願與行政訴訟適格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法條是否具備「保護特定個人」之規範目的。
🧠 記憶技巧:權利利益受損害,訴願大門為你開;反射利益沒法條,爭取救濟沒門道。
⚠️ 常見陷阱:容易將「營業收入受損」誤認為法律上的財產權受損,實際上僅為事實上的經濟損害。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 利害關係人訴願 訴願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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