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甲出境,並函知甲。甲不服,以其非實際負責人,提起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B 內政部
- C 財政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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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如果我們想針對某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第一步是找出『誰才是法律上真正下達這個決定(處分)的機關』。若這個決定權限最終歸屬於中央政府的某個『部』級機關,那麼根據行政層級體系,誰才有資格監督並審查該『部』所做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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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處分機關的認定」與「訴願管轄層級」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行政法中最容易混淆的考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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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訴願管轄
💡 認定限制出境處分之原處分機關,並據此決定訴願管轄。
🔗 欠稅限制出境之行政程序與訴願路徑
- 1 報請階段 — 國稅局查獲欠稅,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
- 2 處分階段 — 財政部審核決定限制出境,此為「原處分機關」
- 3 執行階段 — 財政部函請移民署執行禁止出國(移民署為執行機關)
- 4 救濟路徑 — 向財政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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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是由委託行政機關作成,依訴願法第7條應向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