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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甲出境,並函知甲。甲不服,以其非實際負責人,提起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B 內政部
  • C 財政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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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如果我們想針對某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第一步是找出『誰才是法律上真正下達這個決定(處分)的機關』。若這個決定權限最終歸屬於中央政府的某個『部』級機關,那麼根據行政層級體系,誰才有資格監督並審查該『部』所做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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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處分機關的認定」與「訴願管轄層級」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行政法中最容易混淆的考點之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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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訴願管轄
💡 認定限制出境處分之原處分機關,並據此決定訴願管轄。

🔗 欠稅限制出境之行政程序與訴願路徑

  1. 1 報請階段 — 國稅局查獲欠稅,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
  2. 2 處分階段 — 財政部審核決定限制出境,此為「原處分機關」
  3. 3 執行階段 — 財政部函請移民署執行禁止出國(移民署為執行機關)
  4. 4 救濟路徑 — 向財政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是由委託行政機關作成,依訴願法第7條應向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
🧠 記憶技巧:稅局報、財部定、移民署動手;不服財部處分,就找院長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機關)或臺北國稅局(最初報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標準 訴願法第13條處分機關之判斷 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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