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甲出境,並函知甲。甲不服,以其非實際負責人,提起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B 內政部
- C 財政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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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如果我們想針對某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第一步是找出『誰才是法律上真正下達這個決定(處分)的機關』。若這個決定權限最終歸屬於中央政府的某個『部』級機關,那麼根據行政層級體系,誰才有資格監督並審查該『部』所做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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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處分機關的認定」與「訴願管轄層級」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行政法中最容易混淆的考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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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訴願管轄判定
💡 依處分機關之層級,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或主管院提起訴願。
🔗 限制出境訴願救濟流程
- 1 報請階段 — 臺北國稅局報請財政部核准限制出境
- 2 處分作成 — 財政部決定限制出境(實質處分機關)
- 3 執行與通知 — 移民署執行限制出境,財政部函知當事人
- 4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向行政院(主管院)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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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委任」、「委託」與「職務協助」對訴願管轄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