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甲因欠稅而遭稅捐機關限制出境,其欲聲請(申請)原處分停止執行,下列何者並非受理原處分停止執行之機關?
- A 原處分機關
- B 訴願決定機關
- C 行政法院
- D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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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一個機關「叫停」特定行政處分的權力時,該機關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必須具備「審查該處分合法性」或「監督該政務執行」的職能。在選項中,哪一個機關主要負責的是「事後的官員操守監督」,而非法律救濟流程中的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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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停止執行」是行政法中為了避免受處分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而設的暫時保護機制。根據《訴願法》第9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有權准予停止執行的機關,必須是具有處分權、監督權或審判權的單位,即: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
- 難度點評:難度等級為 Easy。這題考察的是行政救濟的基本架構。監察院的主要職權為彈劾、糾舉及審計,並不介入具體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考生只要能區分「行政/司法救濟」與「監察監督」的功能差異,即可秒殺此題。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受理機關
💡 停止執行之受理機關包含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階段 | VS | 訴訟程序階段 |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 | — | 行政法院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 93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
| 發動方式 | 依職權或依申請 | — | 依職權或依聲請 |
| 法律效果 | 行政決定停止執行 | — | 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
💬停止執行可於行政救濟之各階段向該管機關或法院提出,惟監察機關無此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