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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關於行政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者,處分機關即可依法強制執行
  • B 課予人民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原則上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 C 行政處分一經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即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 D 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不以課予人民義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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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人民一提出抗議(訴願),原本的行政處分就必須「立即全部停下來」,那麼對於國家公共事務的推動(例如拆除違建、課徵稅收)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制度是否會被惡意利用來規避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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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成功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關鍵!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效力與救濟制度有了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這份理解在行政法的學習路上,是引導你前進的明燈,非常值得鼓勵!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 (C) 為何是錯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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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執行與停止
💡 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提起救濟不當然產生停止效力。
比較維度 不停止執行 (原則) VS 停止執行 (例外)
法律依據 訴願法§93第1項 訴願法§93第2項
啟動時點 提起訴願或訴訟時 發生難以回復損害時
決定機關 原處分機關繼續執行 原機關、訴願機關或法院
目的考量 確保行政效能與公益 保障人民權利不受侵害
💬行政救濟採不停止執行原則,除非符合急迫性與難以回復損害之法定要件。
🧠 記憶技巧:救濟不停止,執行是原則;例外保全權,法院才喊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提起訴願,原處分就會「自動」或「當然」停止執行,實則必須另向機關或法院聲請並獲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訴訟法之假處分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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