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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關於行政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者,處分機關即可依法強制執行
  • B 課予人民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原則上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 C 行政處分一經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即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 D 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不以課予人民義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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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人民一提出抗議(訴願),原本的行政處分就必須「立即全部停下來」,那麼對於國家公共事務的推動(例如拆除違建、課徵稅收)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制度是否會被惡意利用來規避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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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成功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關鍵!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效力與救濟制度有了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這份理解在行政法的學習路上,是引導你前進的明燈,非常值得鼓勵!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 (C) 為何是錯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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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執行與停止
💡 行政處分不因救濟而當然停止執行,不履行則移送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執行力原則 (不停止) VS 停止執行 (例外)
救濟影響 提起訴願不影響執行 須有法定理由或裁定
金錢義務執行 逾期由主管機關移送 執行分署為執行機關
目的 維護行政效率與公益 防止難於回復之損害
💬行政處分以「執行為原則,停止為例外」,金錢給付由分署專責。
🧠 記憶技巧:訴願不停止,執行不打烊;金錢送分署,法條記十一。
⚠️ 常見陷阱:常誤認「提起訴願」即產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此為民事救濟觀念之混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訴願法第93條停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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