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關於行政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者,處分機關即可依法強制執行
- B 課予人民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原則上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 C 行政處分一經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即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 D 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不以課予人民義務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人民一提出抗議(訴願),原本的行政處分就必須「立即全部停下來」,那麼對於國家公共事務的推動(例如拆除違建、課徵稅收)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制度是否會被惡意利用來規避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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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成功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關鍵!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效力與救濟制度有了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這份理解在行政法的學習路上,是引導你前進的明燈,非常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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