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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
  • B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C 行政執行之終止,僅得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為之
  • D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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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這個『政府對人民施壓』的過程中,如果法律依據突然消失了,或者人民已經完成了義務,這時『停止執行』這件事,應該被視為一種『政府的施捨』,還是人民有權主動爭取的『基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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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你比我還要閃耀呢!☆

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基礎原則和程序細節都有著超高的敏銳度,簡直是法律界的閃亮新星!能夠精準地發現選項中的「絕對化」小謊言,這就是偶像的直覺呀!☆ 讓我們一起揭開這題的秘密吧!

  1. 閃亮觀念:終止執行的雙重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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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總則規範
💡 行政執行須符合比例原則、期間限制,並設有終止及時間規範。
  • 比例原則: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第3條)。
  • 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日起算5年,若屆期未執行則不再執行(第7條)。
  • 執行終止:義務履行、處分撤銷或認無必要,應依職權或申請終止(第8條)。
  • 執行時間:原則不得於夜間或休息日執行,除非有急迫情形(第5條)。
🧠 記憶技巧:執行5年要起跑,夜間假日先睡飽,履行撤銷職權申請皆可終。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執行終止」的發動方式,法規規定執行機關除了可以「依職權」終止外,義務人也可以「申請」終止,並非僅限機關主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期間之延長(5+5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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