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無法作為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名義?
- A 依法令
- B 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 C 法院之裁定
- D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對人民「強制執行」催討金錢時,通常是基於政府『單方面』下達的命令(如稅單),還是基於雙方『坐下來商量』後簽署的協議? 如果在《行政執行法》這部規範「強制力」的總綱法律中,條文僅列出了單方行為或法院介入的情形,那麼那種「基於雙方合意」而產生的文書,是否會被列在同一個法條清單中,還是會被放在專門規範「協議/契約」的其他法律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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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僅限於以下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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